法学专业本科专业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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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专业概况

一,培养目标及规格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 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 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 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 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二,主干课程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商法,法律文书,劳动法学,证据学等. 三,修业年限与毕业8年内取得的学分均为有效.2年业余学习安排教学计划. 71学分.学生通过学习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书.

一, 关于教学模式

1,设计原则: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种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的功能,实现由封闭教育向开放教育和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

2,模式构想: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根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科阶段培养目标及业务培养要求,利用学校提供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包括VCD),CAI课件(包括网络版)等教学媒体学习资源开展个体化自主学习,教师通过面授辅导,网上讨论板,电子信箱(E-MAIL),VBI,和双向视频系统,电视直播课堂等教学手段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二,教学与教学管理

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由电大统一开设,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修课程,由电大统一课程名称,执行统一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并推荐教材.本计划中证据学选修课由省电大或学生根据需要自由选择CAI课件(含网络版)为主要教学媒体,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

文字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媒体的核心,是传递教学信息及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的基本依据,在整个教学媒体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文字教材应当全面提供课程教学与学生自学所需要的各种基本信息.不仅应当明确课程的教学要求,系统阐明课程的教学内容,而且应当为学生提示学习方法,介绍和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案例等教学参考资料.

文字教材既可以是"合一式",也可以是"分立式"."合一式"文字教材应当将教学基本内容与自学指导内容以及参考资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行模块化设计,"分立式"文字教材则应当将主教材与辅助教材内容有机衔接,相互配合.

2,音像教材(含VCD光盘)

音像教材(含VCD光盘,下同)是对文字教材内容的进一步阐释与必要补充.起加强 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的作用. 音像教材的内容应与文字教材内容密切关联,但不应简单重复.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自学较为困难,需要教师加以必要归纳,概括,提示或者解释的问题.

音像教材一般应采取重点讲授式或者重点辅导式,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的音像教材应尽可能增加案例讨论,专题辩论或模拟法庭等方面的内容,以加深学生的感性认识. 音像教材的形式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适当确定.适于利用画面形象的内容,使用录像方式,通过录音方式即可达到教学目的的,使用录音方式.

3,CAI课件(含网络版)

CAI课件即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是对文字教材内容的分解与细化,起帮助学生自学,加强学生自我练习与检测的作用. CAI课件的内容应与文字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应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多角度分解与细化,为学生提供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开展个体化,交互式学习的途径,强化学生的自我练习与检测.CAI课件的形式既可以是光盘版(CD-ROM),也可以是网络版课件,便于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灵活选择.

4,面授辅导

各门课程主讲教师由电大相关教师担任,面授辅导由本校专职教师或外聘教师承担.专职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在电大或者普通高校,专业研究机构及司法实际部门从事教学,科研或司法实践工作.

各门法学专业课程面授辅导时间一般为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由教师解答学生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或者组织进行疑难案例分析与专题讨论.通过师生之间面对面的教学与交流,达到启迪思维,学习知识,培养综合能力的目的.

5,平时作业

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均安排两次以上的平时作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平时作业由电大统一安排一次,其余各次由辅导教师安排.平时作业通过网络或函授等渠道加以布置.由相关教师完成作业批改和成绩核定.

平时作业的形式视课程内容具体确定.一般可采取小论文,专题讨论,综合测验或模拟法庭和期中考试等方式.平时作业的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平时作业的成绩可有两次计入总成绩,两次作业成绩的平均值按15%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其中必须含电大统一布置的作业成绩.无平时作业成绩者不得参加课 以教学大纲和文字教材为依据,命题时适当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部分非法学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的学生参加法学本科学习时,必须补修:法理与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课程.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两汉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的法律制度,明清的法律制度,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新主义时期人民政权的法律制度.

二,国际公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定义及渊源,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

三,国际私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四,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说法以及有关争端的解决等.

五,商法

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七,劳动法学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劳动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常用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本课程,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内容和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况,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解决劳动法律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包括: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位和体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就业保障和职业教育,工资法,工时和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纪律,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会,职工管理,违反劳动法责任,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八,合同法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从理论上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地论述.并具体介绍了有关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九,法律文书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传授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授权的法律组织,律师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为解决法律事务而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能力.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的涵义,作用,特点和写作要求,机关的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监狱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常用文书,笔录,演说词等.

十,证据学

本课程内容主要有:证据法的概念,性质和地位,证明的对象,责任,标准以及推定和司法认知,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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