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检验在进口羊毛检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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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按照国际毛纺织组织(IWTO)的相关规则规定对进口羊毛中的重复检验进行了详尽分析,根据不同种类的羊毛和不同种类的检测项目在重复检验时所采用的基本要求和计算,以及重复检验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归纳,汇总了重复检验时的不同检测项目的两次检验结果间的最大允差以及应用实例介绍.

关 键 词:进口羊毛;审核检验;重复检验;最大复验允差范围

任何商品的化学、物理数据都是经过数次的检测乃至必要的重复检验并且按照相关规则、方法通过一定的数据处理而获得的,而重复检验则是更进一步确定该检测项目指标(数据、数值)的代表性、精确性与正确性的关键.重复检验的次数和重复检验后结果计算均构成了一定的科学和数理概念,不能轻视.单用几次重复检验的数据或数值以算术平均值而决定检测结果,其精确性与正确性明显地不会很高,代表性也就差了.

下面我们就重复检验在进口羊毛检验中的应用谈些看法.

1重复检验的基本要求和规则

羊毛从羊体上取下未经任何处理程序以及根据洗涤、碳化等工序或其他机械处理(如除尘等)后分为:含脂毛、含脂灰退毛、洗净毛、碳化毛、水洗毛、精梳短毛或羊毛落毛、羊毛条、半精梳条或散毛条等,因此它的检验较为复杂,但就综合意义来讲其主要的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外乎平均纤维直径、平均纤维长度、平均毛丛长度与强度、洗净率、植物性杂质基及总碱不溶物含量及硬头草刺及枝梗含量、二氯甲烷可溶物含量(含油率)、色泽以及重量(公定重量)等.这些检验和检测项目有的是作为羊毛交(收)货重量的决定依据,有的则是衡量一批羊毛价格的重要因素.这些项目的检验结果要做到具有较高的精确性和正确性,必须经过必要的数次检验以及具有科学理论的重复检验才行.

1.1审核检验与重复检验的基本条件

审核检验是对被检验的羊毛在做出质量符合性(合格与否)评定前,对所有原始检验结果采用相同的测试方法和规则进行一次验证性检验(包括对检验剩余样品),即将所有检验数据、检测记录和计算过程全面审核一遍(包括重新计算),以确定是否存在明显疑问和差错而进行的重复检验.


重复检验是经过审核检验后不能得出正确结果或者已发现有明显疑问和差错而进行重新检测(可采用留样或检验剩余样品)的检验,必要时可采用与原始检验相同的方法和规则重新对羊毛过磅称重和重新取样(或钻芯取样)的检验.

进口羊毛的重复检验实施必须按照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对于洗净率检验中的毛基与植物性杂质基以及采用钻芯取样获得的试样作平均纤维直径的重复检验按照国际毛纺织组织IWTO《钻芯取样检验规则》进行,含脂毛毛中的平均毛丛长度和强度按照IWTO《毛丛检验规则》,洗净毛与碳化毛的重量按照IWTO《洗净毛与碳化毛公定重量检验规则》,羊毛条重量的重复检验按照IWTO《羊毛条公定重量检验规则》,羊毛条平均纤维直径与平均纤维长度的重复检验按照IWTO《羊毛条平均纤维直径与平均纤维长度检验规则》,以及羊毛色泽的重复检验按照IWTO《原毛色泽检验规则》进行.

国际毛纺织组织在名词术语中对原毛定义包含了含脂毛、洗净毛(包括洗净皮板毛)、水洗毛、碳化毛、灰退毛等.

1.2审核检验与重复检验的规则和程序

如果审核检验没问题,检验结果正确可靠,则可对该检验批的羊毛货物做出质量符合性(合格与否)的评定.如果审核检验不能得出正确结果或者已发现有明显问题或差错,则审核检验继续进行,包括可能在没有剩余样品情况下,采用重新取样进行审核检验,并作为审核检验程序的一部分,以进一步证实存在明显问题或差错,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复验.审核检验限定由原始检测的检验室进行.

如果继续进行的审核检验没问题,检验结果正确可靠,则可对该检验批的羊毛货物做出质量符合性评价的评定.如果继续审核检验发现有明显问题或差错,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验.

复验是针对原始(第一次)检测有疑问,并且已经过审核检验不能得出正确结果,或者经过审核检验证实确实存在疑问或差错而按照与原始检测相同的试验方法和规则进行的重复全过程的检验.

按照国际毛纺织组织的规定进行复验,原始检测结果与复验检测结果间的最大差异,如果超出最大复验允差值,则被认为已发生差错可能,按照复验规定的规则获得正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如果原始检测结果与复验检测结果间的最大差异在最大复验允差值内,则原始检测结果被认为是正确可靠的.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能对羊毛的质量符合性做出评定.

2重复检验的基本要求和计算

重复检验中的重新过磅称重和重新取样(或钻芯取样)必须同时进行,如果采用的留样或检验剩余样品足够满足进行两次重复检验,则不需要另行过磅和取样.

如果重复检验的项目是毛基(WoolBase)和植物性杂质基(VegetableMatterBase)以及洗净毛与碳化毛以试样烘干质量百分率计算验收重量(公量)的,则须根据重新过磅称重时的净重与原始称取的净重发生变化的差异予以修正,以获得正确的检验结果.

针对审核检验中发现的疑问或存在的差错进行第一次重复检验,根据复验的相关项目所获得的检测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进行同一性验证.

(1)如果第一次复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相同,则原始检验结果仍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可将原始检验结果对该检验批羊毛做出质量符合性评价.

(2)如果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有差异,须将差异值(绝对值)对照最大允差范围表中规定的不同检测项目的审核检验与重复检验二次检测结果间的最大允差范围,若两次检测结果值之差超过最大允差范围,此时进行的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暂时不作结论,须采用双份试样(保留样或检验剩余样品)中的另一份进行第二次重复检验.

(3)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以及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进行同一性验证.(a)如果第二次重复检验与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一致,但与原始检验结果不一致,则:

原始检验结果将被认为有错,并自然失去效力;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新的检验结果,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的最终依据.

(b)如果第二次重复检验与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不一致,但与原始检验结果相一致,则:原始检验结果仍具有决定性作用,而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则自然失去效力;将原始检验结果与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以算术平均值作为新的检验结果,并具有决定性,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的最终依据.

(c)如果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以及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既有相同又有不同,那么将三次检验结果的所有数据折算成平均值后与原始检验结果作比较[如果是采用重新过磅和取样(钻芯取样)的羊毛,在进行毛基和植物性杂质基以及洗净毛与碳化毛以试样烘干质量百分率计算验收重量(公量)的,在计算时必须对前后过磅的净重变化以及再次取样(钻芯)后的毛包的任何变化予以修正,以保证对检验数据有一个正确比较,如果不另行过磅和取样则不需进行修正],此时进行比较的结果为:

①如果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与原始检验结果相一致,则:原始检验结果将被认为是正确的,并具有决定性作用;将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与原始检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新的检验结果,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的最终依据.

②如果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与原始检验结果不一致,则:原始检验结果自然失去决定性作用;将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新的检验结果,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的最终依据.

3重复检验中的最大允差范围应用实例

3.1毛基

审核检验已进行,但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或已发现有疑问或差错,并且已无留样和剩余样品进行重复检验,只能采取重新过磅称重和重新钻芯取样进行复验,程序如下:

原始检验结果:含脂毛过磅净重等于5000.0kg,毛基等于52.10%;

第一次复验结果:含脂毛过磅净重等于4800.0kg,毛基等于50.07%.

3.1.1将重新过磅获取的净重与原始称取的净重变化予以修正

将第一次重复检验后的修正毛基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两者毛基产生的差异绝对值(%)等于|52.10-48.07|等于4.03%

毛基在50.1%~55.0%时的最大复验允差为2.10%,因此第一次毛基复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不符,需采用另一份试样进行第二次复验.

3.1.2第二次复验结果为:毛基(%)等于51.20%

1)将第二次毛基复验结果值根据重新过磅获取的净重与原始称取的净重变化进行修正:

2)将第二次重复检验后的修正毛基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两者毛基产生的差异绝对值(%)等于|52.16-49.15|等于3.01%

毛基此时的毛基最大复验允差为2.10%,故原始检验结果被认为有错且自然失去效力.

3)将第二次毛基复验结果修正值与第一次毛基复验结果修正值进行比较:

两者毛基产生的差异绝对值(%)等于|49.15-48.07|等于1.08%

第二次毛基复验结果修正值与第一次毛基复验结果修正值产生的差异在最大复验允差范围内,则两次毛基复验结果修正值具有决定性作用.

4)将两次毛基复验结果修正值以算术平均值作为新的检验结果,并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最终依据:

由于毛基的重复检验已根据重新过磅获取的净重与原始称取的净重变化进行修正,故在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或出具检验证书)时,如无证据证明原始称取的净重存在差错,该批含脂毛的过磅净重仍以原始过磅为准,为5000.0kg.

3.2平均纤维直径

审核检验已进行,但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或已发现有疑问或差错,需采用留样和剩余样品进行第一次重复检验(本实例为洗净毛,采用气流仪法进行测试),程序如下:

原始检验结果:平均纤维直径等于21.0μm;第一次复验结果:平均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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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直径等于19.1μm

3.2.1将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第一次复验结果与原始结果间的绝对偏差值等于|21.0-19.1|等于1.9μm

根据表1中得知采用气流仪法测试,当羊毛纤维直径为15.1μm~20.0μm时最大复验允差为0.6μm,羊毛纤维直径为20.1μm~25.0μm时最大允差范围为0.8μm,本实例的两次测试结果值在这两种范围中,故此时的最大允差范围取两者的平均数0.7μm,显然第一次复验结果与原始结果间的差异已超出最大允差范围,即与原始检验结果不符,须进行第二次复验:

第二次复验结果:平均纤维直径等于19.6μm

3.2.2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第二次复验结果与原始结果间的绝对偏差值等于|21.0-19.6|等于1.4μm

根据表1中规定两次检验结果间的最大允差值得知,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不符,为此原始检验结果被认为有错,且自然失去决定性作用.

3.2.3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第一次复验结果进行比较:

两次复验结果间的绝对偏差值等于|19.6-19.1|等于0.5μm

根据表1中得知两次检验结果间的最大允差值为0.6μm,为此两次复验结果相一致.

3.2.4将两次重复检验结果值以算术平均数作为新的检验结果,并起决定性作用,可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最终依据:

新的平均纤维直径检验结果值等于19.4μm3.3平均毛丛长度

审核检验已进行,但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或已发现有疑问或差错,需采用留样和剩余样品进行第一次重复检验(本实例为含脂套毛),程序如下:

原始检验结果:平均毛丛长度等于65mm;第一次复验结果:平均毛丛长度等于75mm.

3.3.1将第一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第一次复验结果与原始结果间的绝对偏差值等于|65-75|等于10mm

根据表1中获知含脂套毛毛丛长度的两次检验结果间的最大允差值为7mm,显然第一次复验结果与原始结果间的差异已超出最大允差范围,即与原始检验结果不一致,须进行第二次复验:

第二次复验结果:平均毛丛长度等于53mm

3.3.2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第二次复验结果与原始结果间的绝对偏差值等于|53-65|等于12mm

根据表1中给出的两次检验结果间最大允差值,得知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也不符.

3.3.3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第一次复验结果进行比较:

两次复验结果间的差异绝对值等于|53-75|等于22mm

根据表1中给出的数据得知,两次重复检验结果大大超出最大允差值,同样失去决定性作用.在此情况下,按照规定将三次检验结果进行合并计算,以三次检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来表示:

三次检验结果合并后的有效结果等于64mm

3.3.4将三次检验结果合并后的有效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进行比较:

合并后的有效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间的差异值等于|65-64|等于1mm

根据表1中给出的数据得知,三次检验结果合并后的有效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间的差异值小于规定的最大允差范围,为此原始检验结果仍被认为有效并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的最终依据.

3.3.5假设第二次复验结果为86mm,将两次重复检验结果和原始检验结果分别进行比较.

1)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两次检验结果产生的差异绝对值等于|86-65|等于21mm

2)将第二次重复检验结果与第一次复验结果进行比较:

两次复验结果间的差异绝对值等于|86-75|等于11mm

上述1)与2)产生的差异绝对值均超出表1中给出的最大允差范围,此时则将三次检测结果进行合并以其算术平均值表示:

三次检测结果合并后的有效结果等于75mm

将三次检测结果合并后的有效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相比较:

两者检测结果间的差异绝对值等于|75-65|等于10mm

对照表1中给出的数据,仍然超出最大允差范围,那么只能将三次检测结果合并后的有效结果作为新的检验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并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的最终依据.

3.4洗净毛与碳化毛(包括羊毛条)的公定重量

审核检验已进行,但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或已发现有疑问或差错,需采用与原始检验相同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第一次重复检验(过磅的同时需进行取样),程序如下:

原始检验结果:过磅净重等于5000.0kg,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等于88.2%,公定回潮率为16%时的公量等于5116.0kg;

第一次复验结果:重新过磅复验净重等于5200.0kg,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等于87.3%,公定回潮率为16%时的公量等于5266.0kg.

3.4.1根据第一次重新过磅获取的净重与原始过磅净重之变化情况,对第一次复验的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予以修正:

将第一次复验获取的经修正后的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与原始检验获取的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进行比较:

两次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结果间的差异绝对值等于|90.888.2|等于2.6%

根据表1中给出的数据得知洗净毛(澳大利亚、新西兰)两次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的最大复验允差为1.6%,因此第一次复验结果与原始结果间的差异已超出规定范围,即与原始检验结果不符,须进行第二次复验.

3.4.2进行第二次重新复验,结果如下:

过磅净重等于5200.0kg,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等于88.5%,公定回潮率为16%时的公量等于5338.0kg.

1)将第二次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复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根据重新过磅净重变化予以修正:

2)计算第二次修正后的试样质量烘干百率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间的差异绝对值:

两者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间的差异绝对值等于|92.088.2|等于3.8%

从表1中给出的两次检验结果间的质量烘干百分率最大复验允差得知,第二次复验结果与原始检验结果也不相符.

3)计算第一次与第二次修正后的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结果间的差异绝对值:

两次修正后的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间的差异绝对值等于|92.0-90.8|等于1.2%

根据表1中给出的两次检验结果间的质量烘干百分率最大复验允差范围得知,两次复验结果修正值相一致.

3.4.3采用两次复验结果的修正试样质量烘干百分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新的检验结果,作为羊毛质量符合性评价的最终依据,如无证据表明原始称取的净重存在差错,出具检验证书中的过磅净重仍为原始过磅净重5000.0kg为准.

4结论与说明

(1)在进口羊毛检验中的重复检测,各种不同检测项目类别的双试验,以及误差分析中的检验人员的技术、仪器设备和其他随机特性而导致的误差等的修正和计算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应按有关规则及规定执行.

(2)如果是对羊毛条的平均纤维直径(包括平均纤维长度)的检验以及重复检验,其平均值应采用调和平均数(或倒数平均数)表示.

(3)在采用钻芯试样对毛基和植物性杂质基进行检验以计算该检验批的洗净率以及洗净毛与碳化毛以试样烘干质量百分率计算验收重量(公量)时的重复检验中,已根据重新过磅时的净重与原始称取的净重所发生的变化进行修正,说明已充分考虑了在重新过磅中因受外界条件及其他因素影响使之羊毛重量与原始重量有增有减的因素,故最终出具检验结果(证书)的过磅净重仍以原始过磅净重为准,除非证明原始过磅发生错误.在应用实例的3.1与3.4中的两次过磅净重差异较大,是为了更充分说明问题而有所夸大,事实上不太可能发生如此大的差异,否则两次过磅中必有一次存在错误.

(4)根据重复检验后的数据与原始检验结果以决定新的检验结果必须遵循国际毛纺织组织的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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