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制度的叩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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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之门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冲开的,改革开放见证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改革开放50周年之际,本文作者以当时亲历者的身份,回顾了当时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巨大贡献的3个叩门人,其实,他们只是许多人中的三个杰出代表,分别代表了民间、和国际三个方面.在他们作为开路先锋的后面,有许许多多的中外人士为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了不懈努力等

――编者

一份不同寻常的外交照会

1973年年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一个商会性质的非政府机构,奇怪地收到了一份从外交部转来的一个国际组织给中国政府的照会,并被外交部要求对照会内容提出处理意见.这个国际组织就是现在广为人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照会内容是邀请中国作为观察员参加该组织于1973年11月19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领导机构第4次系列会议.贸促会收到这个照会后,责成其下属的法律事务部处理此事.

一份来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交照会,为什么会被转给非政府机构的贸促会去处理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状况说起.

1973年,我国除了对商标有非常有限的保护之外,在知识产权的其他方面都没有实质性的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主要领域,我国在当时既无专利法,也无版权法,当然也从来没有负责专利和版权保护的主管机构.在促进发明活动方面,当时有一个于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可以申报发明奖励,核准后授予发明人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分10000、5000、2000、1000及500元五等),但发明成果属国家所有.我当时在贸促会法律部商标代理处从事涉外商标代理业务,时有外国人来函询问我国对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我们的通常回答便是我国没有专利法,但可根据《发明奖励条例》申报发明奖励,结果是很少有外国人觉得值得费神再次询问.同样,这个《条例》对中国发明人也没有什么吸引力,因为即使有人获得了发明奖励,在那个“大锅饭”盛行的年代,人们的“你吃肉我啃骨头”、“你啃骨头我喝点汤”的思想相当普遍,结果使得发明人不仅拿不到原本就相当有限的奖金,而且常常要赔钱去搞一个最终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可被任何人无偿使用的发明.至于版权,我们当时对外国人的答复是我国没有版权法,但可以通过合同加以保护.当时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对知识分子的“知识越多越反动”等训斥声还不绝于耳,人们对敏感的版权保护问题常常讳莫如深,比对专利话题的忌惮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知识不能私有”成了人们无奈的“共识”.回头再看看1973年时仅有的商标保护.当时,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尽管并未废除,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实际上已不再办理商标注册.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和冲击,工商总局在开始后不久便停止了商标注册业务.当时我国与英国,瑞士、瑞典、丹麦、芬兰、捷克、匈牙利、德意志共和国八个国家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内商标注册工作的停顿,不仅使外商深感不便,也影响到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的有效注册.此事后经外贸部报国务院批准,于1971年决定涉外商标注册业务由贸促会以工商总局的名义代管,工商总局有关商标注册的印章也交给了贸促会,贸促会既当代理,又负责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以及最终对是否颁发注册证作出决定.鉴于这种状况,这份照会被转到贸促会处理.当时贸促会几乎成了在我国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唯一机构.

任建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位开拓者

任建新时任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后担任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目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当时几乎是一片空白的状况,任建新深感不安.长期从事法律和国际贸易的实践告诉他,中国如果不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人们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将无法得到充分鼓励,外国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将无法律保障而困难重重,中国在技术领域的更快发展将受到阻碍,中国出口商品在结构上从初级产品向技术产品的过渡将无限期推迟,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将难有实质性的突破等所有这些让任建新在看到这份来自WIPO的照会时眼睛一亮,他迅速意识到这是一次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以此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难得机会.同时,他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领域相当广泛,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或突破口,以此影响和推动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发展,他当时不假思索便选择了专利领域这个突破口.专利制度在当时是一个令人“谈虎色变”的领域,围绕这个制度在我国早已筑成了一个“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顽固堡垒,但人们私下里还是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是没怎么实施便废止了,之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这些反映出建国以来人们对专利制度的“欲迎还拒”的矛盾心理.然而,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宗旨(第一条)中所述的通过鼓励发明来“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毕竟代表了人们的普遍愿望.任建新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而且他也坚信我国早晚要建立专利制度.在这个信念驱使下,任建新决定立即写报告,建议由贸促会组团参加WIPO领导机构会议,借此了解有关国家的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当时我是这件事情的具体办事人员,在为上述报告所准备的有关材料中,我把“intellectualproperty”译成了“知识产权”.当时,日本和我国都已将1883年的“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译成《保护工业所有权巴黎公约》.我未将“property”译成“所有权”而译成“产权”,主要是考虑WIPO方面把“intellectualproperty”理解为继“动产”(movableproperty)和“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之后的第三种财产.我把“property”译成“产权”而非“财产”,主要是因为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把“intellectualproperty”释义为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商标等在内的与之相关的权利.至于为何将“intellectual”译成“知识”而非“智力”,主要是考虑我国已将作为名词使用的“inteIIectual”普遍译作“知识分子”,而“脑力劳动者”的说法在我国并不太普遍.我曾就“知识产权”这个译法问过任建新和贸促会法律部的专家邰循怡和胡明正等人,他们似乎都未提出什么反对意见.至于后来有人说对是否译成“产权”两个字在贸促会内部有很多争议,且说争议焦点是“无产阶级是否应接受资产阶级的货色”,我对此并无深刻印象.我的印象是对“产权”这两个字有过议论,但没有人说不能把“propety”译成“产权”或“财产”,因为接受不接受知识产权制度与这个术语的译法并无关系,人们总不能因为反对资本主义而把“capiltali”译成“社会主义”或其他什么可以接受的词语.后来外交部对“知识产权”的译法也未提出疑问.真正对这个译法提出争议还是十几年后当“知识产权”一词已在我国广泛流传并使用之后.

关于拟由任建新组团参加WIPO的会议并了解有关国家专利制度状况的报告后由贸促会提交外交部并呈国务院,得到周恩来总理的批准.当时被批准陪同任建新前往日内瓦的除了贸促会的卢龙和我之外,还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杨波.中技公司负责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成套设备进出口业务,与技术转让关系密切,任建新请该公司派人随其前往,也使此行明显带有探讨我国要否要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因为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基础便是专利保护.

任建新到达日内瓦后,很快便受到了WIPO当时的总干事波登豪森和即将被选为总干事的鲍格胥的热情接待.他们对中国代表团第一次在这个国际组织的出现感到兴奋,并对代表团怀着一种不同寻常的期待.他们向中国代表团详细介绍了WIPO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它所管辖的主要国际条约,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波登豪森是荷兰人,学者型的领导,待人接物礼貌得体,对中国代表团很友好.他于1963年被选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WIPO的前身)的总干事时,曾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要鲍格胥当他的助手,为此鲍格胥在他手下当了十年副总干事.由于波登豪森这个伯乐即将卸任,一些主要事情都由鲍格胥与任建新交谈.鲍格胥在那次WIPO的系列会议上被选为总干事.鲍格胥当时新官上任,意气风发.然而,他第一次与任建新的交谈却显得十分拘谨,这与他后来与无数中国高官(包括任建新)见面时的那种气定神闲、谈笑自如的风度判若两人.这里可能有两重原因.一是他在盼望着中国代表团到来的同时,又觉得对中国很不了解,而他本人又是在1948年借出差去布鲁塞尔之机从匈牙利“出走”到西方的,这不免使他在与中国代表团第一次接触时十分谨慎.二是有些蹊跷的是,就在任建新到达日内瓦前后,中国台湾当时所谓的“驻梵蒂冈大使”陈之迈曾到日内瓦活动,企图参加WIPO的会议,任建新知道后即严肃要求WIPO新老总干事澄清此事.鲍格胥当时代表WIPO向任建新承诺了“四不”,即WIPO对于中国台湾“不发生任何关系,不接受其任何要求,不接受其正式参观访问,不邀请其参加任何会议.”这种话题当然也使他与任建新的初次见面在气氛上有点儿紧张.但是,两人都具有的在思想上的开放和远见,使他们在许多问题上很快达成共识,并开始了他们之间长达30多年的友谊.

WIPO会议期间,任建新向鲍格胥了解了WIPO的性质和作用,与他探讨了中国加入该组织的可能性,了解了WIPO所管辖的国际条约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相关国家的专利制度.任建新同时也积极接触与会代表,包括当时的英国专利局长阿米塔奇,瑞典专利局长鲍格特、加拿大专利局长盖洛庇,日本特许厅长官佐藤.他也接触了阿尔及利亚,墨西哥,埃及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和东欧国家的代表,了解他们国家的专利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他们对专利制度的看法.会后,他率团参观了瑞士知识产权局,并应法国工业产权局局长赛维昂先生的邀请,在回国途中去巴黎参观了法国工业产权局.通过这些访问,任建新对主要国家的专利制度以及实施情况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回国以后,任建新向政府提交了一份较为详细的报告,阐述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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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利大于弊的各种事实和分析,积极提议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并进而参加WIPO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份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得到当时对外贸易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积极支持,当时有关部门多次开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大部分与会者的反应是比较积极的.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外贸部副部长柴树藩,他不仅是自己十分赞成同任建新的建议,而且热情地在外贸部内外组织人进行讨论,以期推动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当时,周恩来总理也在有关场合问起对建立专利制度的考虑情况,表示了他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关心.正当这个问题在中国有些积极的转机时,中国又掀起了一场批林批孔和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运动,继而又是反击右倾翻案风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问题的讨论又被搁置起来.


建立专利制度的问题虽然暂时被搁置起来,但任建新及其同事为此所作的努力却并未停止.他们仍然与一贯在知识产权方面给中国许多帮助的WIPO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仍然与世界各国的专利局保护着密切联系,仍然为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进行着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他们也在工业产权的其他领域,主要是商标方面,为改进我国的制度和发展对外关系做了许多工作.因为他们深信,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之间是相关而且互动的,一个领域的繁荣会促进另一个领域的发展.他们当时就希望先改进我们的商标制度,待日后条件成熟时再以此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根据我国当时的《商标管理条例》,外国申请人只有当其国家已与我国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后,才能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1965年文化大革命之前,与我国已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只有上面提到的八个国家,而从1965年至1972年,此项工作由于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而陷于停顿,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仅外国人深感不便,中国公司本身在出口商品时也不能在要求互惠保护商标的国家诸如日本等国取得商标注册,有时还引起经济上的损失.鉴于这种情况,他们积极建议政府与有关国家进行订立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谈判.后来政府授权贸促会与外国联系和谈判此事.当时负责此项工作的是任建新、刘绍山和柳谷书,我是具体办事人.从1973年至1978年,贸促会先后与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伊朗、法国、新西兰、希腊、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泰国、奥地利、西班牙、日本、阿根廷商谈达成了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由政府出面正式签署.而且,经我们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提议,中国决定从1978年1月1日起,对《商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对等原则灵活执行,即如果对方国家接受我国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也接受对方国家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一定需要有什么双边协议;同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对方国家不需要我国申请人提交本国注册,那么,当对方国家的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也不需要向我国提交本国注册.这一灵活做法方便了中外商标申请人在对方国家申请商标注册.

武衡:中国专利制度的先驱

1978年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也计划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并指定由国家科委筹办此事.当时国家科委为此事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派团去一些国家考察专利制度,成立了专利法起草小组,并在专利法还没有颁布的情况下,经政府批准于1980年威立了专利局,做了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紧接着,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此同时,一些有关机构也相应地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贸促会积极筹建专利代理机构并扩大与国际上相关各界的联系,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等院校积极开展了工业产权的教研工作和招收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也开始为专利法实施后需要处理的专利诉讼作必要的准备.

在那一段时间里,武衡作为国家科委副主任和我国专利局的首任局长,对我国最后建立专利制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当时,反对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呼声很高.不少人,包括一些部一级的官员,都不能从“社会主义必须是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有人甚至上书同志,认为武衡他们是“妄图以西方一个‘模式’来解决我国科技发展问题”.面对种种指责,武衡从一开始就十分坚定,十分从容,他从没有在我国,必须建立专利制度这一信念上有过半点动摇.他的这种坚定和从容,既来自对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也来自他长期主管科技工作的切身感受.这些感受使他深刻体会到:我国科技领域的“大锅饭”制度必须废除,对有贡献的我国科技工作者的待遇必须公平;仿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科技的发展问题,只有实行专利制度才能在有效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真正激励我国自身的发明创造活动.

为了筹建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专利制度,武衡作了大量调查研究,自1978年年底开始组织了对十几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地区组织的考察访问,其中有一半以上由他自己以65岁左右的高龄亲自率团前行.1978年12月,他选择日本作为进行专利考察的第一个国家,这可能与他在几年前看到“日本科学技术给社会创造的价值有三分之一来自专利制度”的报道引起的思想触动有关.那次随武衡出访日本的约有十人左右,大部分来自科委系统,包括后来任专利局副局长的宋永林,外单位的有北京大学法律教授芮沐和我.日本方面对武衡的来访给予了热情和高规格的接待,出面介绍情况的不仅有日本专利局,还有日本的发明协会、专利情报中心,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协会以及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日本分会等单位.此外,日方还安排代表团考察了索尼,日立、夏普、东芝等许多大公司的专利部门.这些访问和交谈使武衡及其代表团对日本专利制度的各个方面及其有效利用有了一个非常全面的了解.尽管在代表团的成员中,当时也有个别人对我国要否建立专利制度仍有一定疑虑,但武衡的态度却始终十分明朗和坚决.在整个访问中,我对武衡的印象是,他目标明确,考虑细致,思路清晰,办事从容而果断.

武衡从日本回来后即刻就办的第一件大事,便是成立了专利法起草小组.他指定宋永林为组长,小组成员还有汤宗舜、郭寿康,赵元果、朱晋卿、胡明正,夏淑华和段瑞林.在武衡领导下,该小组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十次修改稿子,最后于1981年3月以国家科委和专利局的名义送请国务院审查,并在上报后,又对稿子作了十次修改,其中的基本内容后来都反映在我国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这是一个广受关注和赞扬的专利法,后来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迅速、稳定和健康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领导和组织专利法起草的同时,武衡深知人才对我国日后有效实施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在当时缺钱又备受国内不少人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指责声中,武衡以罕见的远见和魄力,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国家专利局的资助和合作下,先后派出了200多人次到有关国家的专利局和有关组织接受长期或短期的专利或知识产权培训,为我国日后专利制度的实施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及时播下了大批人才种子.而且,难能可贵的是,他是一位着眼全局而不屑搞本位主义的开明领导,他在当时不仅力排科委有人提出的专利代理由科委自己搞的主张,而且在他组织的出国培训中,安排了不少外单位的人员参加,我本人便是其中的受益者之一.1979年,我国赴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专利局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专利局学习的人员在北京怀柔集中接受国内预训.这是国内办的第一次知识产权培训班.那次培训班由国家科委成果局安玉涛副局长(已故)主持,开学典礼时武衡到场致辞,讲课人包括郭寿康教授等,参加培训的人中除后来成为我国专利局主要官员的田力普(国家知识产权局现任局长),李家浩(后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任职),乔德喜,文希凯,吕学实(曾任现已撤销的上海专利分局局长)等人外,还有日后从事专利或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须一平、周传杰、丰新枚、姚英敏(已故)、路月敏、张海玲、段军生等以及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叶京生.我原被分配去德国学习,后来改去WIPO.那次在怀柔的专利培训,后来被人称为“专利黄埔一期”,其真正的校长便是武衡.

在听到有人称武衡为“中国专利制度的先驱”时,鲍格胥说,“他的想象能力,辛勤工作,机智练达和善于领导,使他完全无愧于这个称呼.”

自1981年3月向国务院送审《专利法草案》之后,武衡原以为专利法可在年内公布,并再过一两年即生效实施.但是,事情并不如他想象的那么顺利.当时,尽管已有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计划,但国内有关部门反对的呼声仍然很高,实际上从1978年年底至我国专利法颁布的1984年3月,在5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处在是否建立专利制度的异常激烈的大辩论之中,这使对建立专利制度的最后决策,不得不有所推迟.面对这种情况,一向沉着从容的武衡不免有些焦急不安,因为他一直盼望实现他一直追求的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宿愿,但他迫近离任的年龄又不允许他长期等待.在这段时间里,他曾多次与任建新商谈如何推动立法进程.任建新基于在我国早日建立专利制度的同一愿望,不遗余力地从各方面做了推动工作.与此同时,一位在心情的迫切程度上不次于任建新,武衡的有声望的外国人自1979年开始年年出现在中国,这个人就是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也作了巨大贡献的鲍格胥.

鲍格胥:国际援助第一人

1979年11月,鲍格胥首次来中国时,飞机在雅典出事,他从燃烧的飞机中逃出,他的斯里兰卡籍同事拉什曼卡迪加码(后任斯里兰卡外交部长,于2005年8月在警卫森严的家中被人杀)受伤住院.我与汤宗舜教授以及科委的吴永琪和李美立那时正在WIPO任短期顾问(实际上是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习考察),便去医院看望卡迪加玛.当卡迪加玛向我谈到那次飞机失事时,他觉得鲍格胥第一次访华就出事,真是有点“出师不利”,并问我“中国人讲不讲迷信”.但是,鲍格胥根本不信邪,没过多少天,他坐着另一架飞机又飞往中国了.

鲍格胥对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帮助可以说是全方位和全力以赴的.仅在专利领域,他对中国的援助就涉及法律起草,专利审查、专利管理、专利情报、专利分类、专利代理,专利司法、专利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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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几乎一切有关领域.在形式上,这种支援包括在中国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组织中国官员在国外进行专利培训或考察,邀请中国官员参加WIPO在中国之外的国家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对于后两种方式的活动,其中的大部分费用(出国交通费及生活补贴)由WIPO负担.

从1979年到1984年是中国孕育专利制度的困难时期,期间的两任局长武衡和黄坤益顶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为筹建我国的专利制度作了许多实质性的准备.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最需要国际援助的时期,鲍格胥及时伸出了援助之手,他年年都来中国,1982年还来了两次.每次来华,他基本上都组织研讨会或培训班,自己亲自讲课,宣传建立专利制度对中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与其他专家一起讲解涉及专利制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在那段时期,WIPO在中国举办了一系列与专利有关的会议,包括1979年的“工业产权许可与技术转让研讨会”、“专利情报与国际专利分类制度研讨会”,1980年的“专利法律培训班”,1981年的“专利代理培训班”、“专利文献研讨会”,1982年的“合资企业工业产权问题研讨会”,1983年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培训班“以及1984年的”工业产权司法培训班”.1981年2月的一天上午,当鲍格胥在WIPO与贸促会合办的“专利代理培训班”上发言讲解专利制度的好处时,台下有位外单位的听众当场站起来诘难鲍格胥,说据他们向外国专家包括在联合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所了解的对专利制度的反映来看,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对中国有害无益,只是保护了西方国家的利益.鲍格胥当时非常克制地反驳了这种观点,并把这位听众提到的专家称作“这些‘所谓’的专家”.那天上午,鲍格胥提早离开会场返回下榻的酒店.据陪他回酒店的我的同事后来跟我说,鲍格胥当时说他身体感到有点不舒服,所以想回酒店休息一下.

鲍格胥每次来华,都抓紧时间与专利、商标、版权等主管单位的领导讨论有关问题,对WIPO可以给予的帮助他都在回日内瓦后迅速落实.在1979年到1984年那段时间,在建立专利制度的有关问题上,他除与任建新和武衡讨论外,还与其他许多主管领导进行了具体磋商,其中包括专利局的黄坤益.赵石英、宋永林,人大法律委员会的顾明,国家经委的马仪,贸促会的王耀庭,萧方洲,柳谷书以及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的张振彬等.

在与我国各有关单位领导讨论专利问题的同时,鲍格胥利用各种机会在我国国家领导人面前宣传在我国早日建立专利制度的好处.他曾经对我说,他十分相信决策者在促成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中的作用.在1984年3月12日我国专利法颁布前,鲍格胥曾6次访华,其中有4次会见了我国国家领导人,即1979年11月会见副总理方毅,1982年5月10日会见副总理姚依林,1982年11月10日会见国务委员薄一波,1983年10月19日会见第一副总理万里.其中后3次会见时都是我做的翻译,我对有些谈话内容尚记忆犹新.在会见姚依林副总理时,鲍格胥强调他对中国的第一个重要希望便是中国能很快颁布专利法,并说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专利法,中国有了专利制度后能给本国的发明者以最好的鼓励,也有利于外国专利技术向中国的转让.姚依林副总理说,专利法尚未颁布是因为国内各方面还有不同看法,许多问题有争议,但中国既然实行开放政策,问题就会逐步解决.会谈快结束时,姚依林副总理还特别提到我们欢迎明智的观点,希望鲍格胥他们在中国宣传其观点,不但对专利人员宣传,也要对其他人员进行宣传.在会见薄一波国务委员时,鲍格胥讲述了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三大好处:一是不仅鼓励了发明人个人,也鼓励了企业(他认为我国当时的《发明奖励条例》起不到鼓励企业的作用);二是可以使搞出发明的企业取得权利和物质上的利益,并以较好的条件从国外取得技术,吸引外国人的投资;三是可以最快地了解到外国重要发明的动态,并以迅速、便宜、简单的办法收集到最先进的中文的技术情报,因为外国人到中国申请专利需提交中文的专利说明书.鲍格胥还幽默地说,他只能讲出“三”点好处,离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四”还有距离.薄一波国务委员当即笑答,“三”在中文里很有讲究,常常表示“多”的意思,如三人为“众”,“三思而后行”,所以,三点好处就意味着很多好处.薄一波国务委员最后还对鲍格胥及其随行人员说,我国四个现代化也有他们的贡献,今后写历史时,写到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一定会写上WIPO和鲍格胥先生对我国的贡献.在会见万里副总理时,鲍格胥说等中国专利法颁布后,WIPO至少要做三件事.第一件事是让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有了专利法,这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外也是一种有力的宣传.第二件事是只要中国希望,WIPO将继续加强对中方专利人员的培训工作,因为中国专利法颁布后,需要有这方面的专家;而且,他认为由于这个法不但中国人要用,外国人也要用,所以,许多国家都会提供援助.第三件事是专利法生效后,还有专利申请的审查及代理等许多事情要做,如果需要,WIPO将随时提供帮助;当然这些工作中国自己都可以做,但WIPO希望为中国在开始进行这方面工作时铺平一点道路.万里副总理强调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是长期的,所以,要健全专利、商标、版权等法律,并向国际标准看齐.为此他说要大力培养人才来立法和执法,并希望WIPO帮助我国吸收外国的经验,继续给予帮助,以完善这方面的工作.通过与上述领导人的会谈,鲍格胥对中国即将建立专利制度的信心大为增强.从1982年5月姚副总理因国内对此问题尚有争议而要他宣传其观点到1983年10月万副总理清楚地说要健全我国专利制度并向国际标准看齐,鲍格胥欣喜地意识到专利法的颁布在我国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而变得指日可待,不可逆转.为此,他开始围绕中国专利法考虑一些更具体的问题,并在1983年10月的访问结束时向其接待单位贸促会提出了下述八点意见.

(1)一俟中国颁布专利法,愿帮助我们搞一个中国专利法的准确英译本.

(2)建议中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宣传手段(中、外期刊杂志、举办国际性研讨会等等),广泛宣传中国专利法,扩大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WIPO主办的期刊《工业产权》(以英、法两种文字出版)愿为此作出努力.

(3)WIPO愿帮助翻译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程及各种表格的英译本.

(4)WIPO愿免费协助中国专利局及贸促会搞一个《专利申请人指南》(中、英两种文本).

(5)希望中国建立一个专业培训机构,培养工业产权领域急需的专门人才(主要为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WIPO愿提供教材.举办短期教师训练班.

(6)希望中国在有关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设工业产权法专业,WIPO愿为此提供帮助.

(7)建议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条约,这样对中国开展专利工作更为有益.

(8)愿为中国专利文献的收集,组织与保管提供积极的帮助.

上面所介绍的我国专利制度的三个叩门人,仅仅是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的许多人中的三个杰出代表,粗略而未必精确地讲,他们在当时分别代表了民间,和国际三个方面.在他们作为开路先锋的后面,有许许多多的中外人士为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了不懈努力,其中有些人已在上面提到,有些人并没有提到,例如,已故前德国专利局长豪依塞尔,从1981年起即代表德国政府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给予了巨大的全面的热情的支援.他后来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当我国专利法在经过无数人的千呼万唤和积极推动终于颁布并定在1985年4月1日生效时,许多人感到欢欣鼓舞.这个自开国三十多年来让人谈虎色变、不敢触及的堡垒终于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被攻克.不少人在高兴之余,简直有点不敢相信这是事实.我昔日的一位同事当时问我:“我国专利法定在4月1日愚人节生效,这会不会是个玩笑”当然,这句问话本身就是一个玩笑,它传达了人们在一个梦想实现之后的那种兴高采烈.

我们专利制度紧锁了几十年的大门终于被打开了,它在最后实际上是给领导下的改革开放的大潮冲开的.没有改革开放我国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专利制度,充其量只能实施前苏联那样的“发明人证书”制度:而如果没有诸多开拓者的先期工作,我国的专利制度也不会来得那么水到渠成.1985年4月1日当我国专利法生效时,我国已有了一批经过培训和实习的专利审查员,有了赖以进行专利审查的足够数量的专利文献,也有了一批处理专利申请的代理人,法院也作了处理专利诉讼的准备等所有这一切均保证了我国专利法的顺利施行.

我国专利之门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冲开,也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个大门将敞开,包括最有争议的版权制度.这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尊重知识,激励创造的需要.

作者简介:王正发,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律师.1965年加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从事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事务.198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1985年成为中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1984年任贸促会新成立的专利代理部副部长.1985年至1990年先后任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年至1992年任贸促会专利代理部部长.1992年至2005年加入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任发展中国家(专利合作条约-PCT)司司长.现任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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