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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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不同,韩国对实用新型采用单独立法,并于1961年将实用新型法第一次纳入了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1999年以来,韩国通过多次修改本国的实用新型体制,试图摸索出一套更加适合韩国国情的二级专利体系.其中,以1999年和2006年两次改法动作最大.在每次改法前,韩国知识产权局都会对拟修改的内容进行提前预告.这几次的修改涉及实用新型申请的有申请程序简化,费用降低或减缓,申请文件撰写的方便,简单化,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降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撰写要求,扩大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修改请求机会,延长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期限,加快审查员对中间文件的审查时间等内容.通过研究韩国历次实用新型制度的修改,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条款的修改都是为了方便申请人,简化相关程序,从而减轻申请人负担,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此外,为了与国际接轨,实用新型法与发明专利法的修改有趋于一致的趋势,同时,更与PCT条约的要求趋于一致.

1 1999年:实用新型的审查方式改为形式审查

(1)实行二重申请制度.所谓二重申请制度,是指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可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申请的制度.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或发明,只能就在先专利最先提出的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范围内提出二重发明专利申请或二重实用新型申请.原申请是发明,提出时原申请必须存在,即做出授权或驳回决定、撤回、放弃、无效之后,不能就此提出二重申请.在收到授权决定书之前、收到最初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就此提出二重申请.原申请是实用新型,原申请必须存在,即做出授权、撤回、放弃、无效之后,不能就此提出二重申请.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到实用新型专利登记授权之日后1年的那天为止可以就此提出二重申请.对于同一发明创造提出的2件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因此,必须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之中放弃其中一个.

(2)实行技术评价报告制度.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或已取得注册的新型专利案,该案的申请人或任何第三人可以在申请日或者申请日后的任何时间向韩国知识产权局请求技术评价书:技术评价不同于专利中的实质审查,审查员将仅针对那些请求的权利要求做出维持登记决定或撤销登记决定.

(3)对于创造性,发明的进步性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否“容易”制造来判断;实用新型则使用是否“极容易”来判断.

(4)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10年之日”为止.

2 2001年2月3日,韩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后的实用新型法,从2001年7月1日起履行.

(1)实用新型申请的范围扩大.改法以前,韩国实用新型法原则上对实用新型只承认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但2001年修改后,同有关物体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范围相一致,使其在申请发明专利后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双重申请时,可以对一个物体记载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2)技术评价请求的时期.2001年改法以前,韩国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申请以后可在任何时候请求进行技术评价,但修改后规定,只有在登记后才能申请技术评价.

(3)加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在2001年以前的现行法中,没有对实用新型做过失推定的规定,但经过修改后,实用新型法对通过技术评价而获得维持决定的实用新型,适用过失推定规定,即经过技术评价结果判为维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效力同经过实质审查后的发明专利权一样.

(4)增加了丧失新颖性的条件.将原专利法中的“发行物上的发明”修改成了“申请专利之前,记载于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发行物上或通过总统令指定的电子通信线路使公众能够利用的发明”.

3 2002年

(1)对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延长了期限.

(2)登记费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全部交齐,可以延期1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被驳回,预付的登记费可以退回申请人.

4 2004-2005年

(1)专利收费制度.为鼓励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对电子申请仅收取基本费.废除了电子申请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附加费以及转让注册费.以电子形式提交异议和复审请求也给予一定的优惠.

(2)专利权恢复制度.2004年12月14日,韩国在其专利制度中引入专利权恢复制度,并于2005年6月开始实施.根据该制度,如果专利权由于其持有人未缴费而终止,则专利权持有人可在缴费期限届满之后3个月内或在附加缴费期内恢复其专利权,但所需支付的费用是常规费用的3倍.

5 2006年2月9日.韩国发明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的修改方案通过了国会,并于2006年3月3日颁布.

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从2006年3月3日起生效的规定

①提交文件的期限届满日是星期六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星期一)即为届满日.

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对象扩大为申请人进行的所有形式的公开行为.

③PCT申请进入韩国国内阶段时,其译文的提交期限由30个月延长到31个月,其补正时间修改为“提出实质审查之后”.

④国家阶段申请的权利要求可在PCT进入国家阶段的同一天提出审查请求时进行修改.

⑤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将失去在先申请的地位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①将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也作为发明的新颖性判断的标准.

②删除植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无性繁殖”.

③扩大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范围.

④废止实用新型专利非审查授权制度,将现行法中“二重申请制度”修改为“变更申请制度”.

⑤优先审查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实用新型申请,并规定如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申请时申请普通审查,可于2个月内重新申请优先审查,且无须提交其他任何附加文件.

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废止发明专利异议申请制度,修改无效审判制度.

申请流程以及事务处理的修改内容

①部分降低专利年费:

②取消优先审查程序下根据权利要求数量收取的附加费;

③简化专利证书保险程序;

④简化请求减免费用的举证程序;

⑤简化缴纳年费的相应程序.

6 2007年

(1)引进专利请求范围提交暂缓制度.在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亦可以申请专利,获得申请日.权利要求书可以在专利公布之前或提出实审请求时补交.该制度规定.申请日之后1年6个月以内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该申请即视为撤回.在1年6个月期限之内,如果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则需要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第三人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第三人提出请求后,申请人需要在3个月内提交权利要求书.


(2)放宽了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撰写,只要求以专利申请人能够说明其发明最便利的方法记载,使该行业的人员能够容易理解.

(3)允许以功能形式撰写权利要求.

(4)扩大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修改请求机会.专利无效请求人可以日后提交专利无效请求时未提交的新的无效证据,专利权人则可以在对专利无效请求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请求修改专利.

(5)调整审查员对中间文件的审查时间,规定申请人如果2个月届满之前提交了补正文件并请求加快,审查员可以提前审查.

{6)扩大收费减缓的范围,规定对申请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申请费用和审查请求费用均可以退回.

(7)修改主动修改的时机,规定在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意见通知书之前,申请人提交的主动修改文件都可以接受.

(8)规定审查员必须对每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评述.

7 2007年8月.韩国知识产权局立法预告了拟于2008年8月实行的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商标法的修订案.

修订案部分内容如下.

(1)补正限制范围放宽.预定对于针对最后拒绝理由的补正要件,删除“不得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作实质性扩大或变更”的规定,以使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补正无追加限制条件地被允许,且从被认为追加“新增事项”的补正说明书中删除“新增事项”使之恢复原状的补正也被允许.另外,对于针对最后拒绝理由的补正的审查中,只有发现新的拒绝理由,才能驳回补正和决定拒绝;而未能克服原拒绝理由但未发现新的拒绝理由时,则认定补正并决定拒绝(即不驳回补正).

(2)废止审查前置制度以及采用再审请求制度.预定废止审查前置制度而采用再审制度以保证申请人在审判请求前的补正机会,且减少不必要的审判请求.

(3)可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扩大.拟修改为,除可补正说明书的期限外,在可请求拒绝决定不服审判的期限内亦可提出分案申请,即由新采用的再审制度决定专利授权与否后,请求审判之前,对于审查员认为有可能被授权的权利要求,将给予申请人提出分案和重新申请的机会.

(4)采用审查员的职权修改制度.拟修改为,如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后发现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存在不足以构成拒绝理由的明显的形式性错误或遗漏,主审员可以依职权修改,以使审查员对明显的错字、漏字,标点符号不一致等较小的形式性瑕疵不另行发出意见通知而是对该事项做出修正,并决定授权与否.

(5)扩大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保护范围.对于发明保护对象有关的定义规定,将“物件”改为“物件(包含计算机程序等)”,发明实施方式的“转让”及“租赁”均改为“转让(包含通过信息通讯网的传送)”、以及“租赁(包含通过信息通讯网的传送)”,将原本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列入专利法中的物件之中,以明文规定对其予以确认,且对计算机程序除通过只读光盘存储器、软盘等记录载体传播方式之外,对于通过因特网等信息通讯网传送方式进行的转让或租赁,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6)改进年费缴付制度.之前,如果逾期未缴付年费(专利登记费、年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授权人在规定期间(6个月)内无论逾期日数一律缴付2倍的附加年费,而此次修订案将其修改为:在专利费金额2倍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逾期日数有差别地(具体金额由下位法令另作规定)缴付.

(7)韩美FTA协议事项的履行规定.预定修改为,对于由于审查拖延等原因经过“自申请提交之日起4年或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年,两个期限中较晚的日期”之后获得专利权时,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另行审查并决定延长相当于不合理延期(延期事由归责于申请人的除外)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对于存续期间的延长决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

现行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人本人在专利申请日前6个月内(宽限期)公开的信息在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及进步性的审查中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例外情况,预定改善为将此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

预定删除如在规定期间未实施发明专利时则撤销该专利权的规定,使之与外国的专利制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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