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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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事法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法学学科,其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医事法学研究的对象比较多,研究的视角具有多面性,而且研究的方法也多种多样,这门学科并不隶属于某一学科,所以,在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时,需要考虑其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以及包容性.本文对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的原因以及途径进行了介绍,还对综合性医事法学研究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希望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关 键 词】综合性;医事法学;原因;途径;思考

医事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其主要是以医学以及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而且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很好的将医学、法学以及其他学科的内容结合在一起,通过渗漏与发展,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医事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法律以及伦理问题,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更好的回应社会问题.医事法学属于边缘学科,这对其研究的方法以及资源有着较大影响,相关人员一定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制定出研究对象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


1.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的原因

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将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有效的结合在一起,这对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问题有着一定帮助.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这与这门学科自身特点有较大关系,由于医事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所以,为了促进医事法学更好的发展,必须建立综合性体系.下面笔者对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的意义进行简单的介绍.

(1)综合性医事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随着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门学科的独立性,但是并未对其进行论证,这对优化医事法学体系有着不利的影响.医事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医学方面以及行政法律范畴,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本身属于行政范畴,而大部分医事法学著作也包含在其理论体系以及研究范围内.医事法学的本质具有一定依附性,所以,其研究的范围需要扩大,不能只局限在行政卫生法律方面,医事法学的研究可以横跨多个学科,而且采用的研究方法也具有多样性,研究的资源也需要不断的扩充.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更好的实现学科研究的独立性.

(2)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突破传统法学学科的划分,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中多种医学、法律领域的问题.对传统法学学科的划分,主要是建立在法律这门学科的基础之上,属于一对一的划分方式.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更好的处理法学研究的分工问题.现代社会中,各个学科的联系比较复杂,为了保证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必须对法学的内容进行扩充.在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往往不再局限于一个部门,在现代社会中,一个法律问题往往跨越多个法律部门,而且问题比较复杂,无法通过单独研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扩大各个学科的研究范围,而且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在研究的过程中,可以从多个方面,运用多种方法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3)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保证学科的开放性以及包容性.综合性医事法学主要以法律部门为基础,在研究的过程中,虽然理论性比较强,但是也具有自我封闭的缺陷,在传统的医事法学中,学科之间的交流比较少,而且无法形成融合的研究模式.所以,为了使学科保持活力与创新精神,必须增加学科的开放性,并与其他学科之间加强交流.医事法学为了突破自我封闭的研究模式,必须增加包容性,由于研究的对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所以,必须采用综合性研究方法对多个领域展开跨学科式的研究.

2.构建综合性医事法学的有效途径

2.1形成自成一体的理论体系是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的基石

形成公认的成熟的理论体系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一个学科独立性与否的重要标准.我国医事法学从初创至今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年,医事法的研究还停留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评介的水平上,对医事法研究领域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医事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显得十分薄弱,理论和实务界对医事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原则、体系等基本问题所持观点各异,更没有就医事法学的理论体系达成共识.理论体系是学科的基石,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它为本学科的理论研究提供共识和框架,从而明确医事法研究的内容、方向和重点.

2.2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实现学科之间的融合

医事法学是跨越医学与法学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就学科属性而言,医事法学应属于法学学科,是法学在不断应答、解决法律化的医学问题过程中建立、充实并不断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但医事法学所具有的浓厚的自然科学属性又使得其很难完全融入法学的学科范畴内,并与其他法学学科交融互动、彼此协调.当今,医事法学的尴尬在于其始终游离于“医学”与“法学”之间,不得其主,彼此不被认可与接纳.究其根源,乃在于医事法学还没有实现医学与法学之间的融合,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广泛认可的、统一的范式和理论体系.

2.3保持研究对象与内容的开放性是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的关键

强调医事法学学科独立性的目的并不在于划分法学研究的“势力范围”、人为设定学科壁垒.相反,综合性医事法学首先要求自身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是综合的、开放的,而非自我封闭.因此,医事法学应适应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交叉的必然趋势,不断吸取法哲学、法社会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医学等学科的营养,逐步拓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保持研究对象与内容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以最终形成自身的理论和学科体系.

3.综合性医事法学的研究内容

国内学者将医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简单的概括为“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其研究内容包括卫生法基础理论、卫生法律制度、卫生纠纷与诉讼、卫生改革和医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等.

从理论研究视角而言,国内医事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医疗领域的各种法律问题,但仍然显得十分松散而不够系统并没有就医事法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体系形成共识.将医事法隶属于某个法律部门已不合时宜,医事法学的使命和自我发展决定它应实现学科的独立性,并将医疗领域的法律问题纳入其研究范围之内,从而形成综合性的法学学科.医事法学研究内容包括医疗领域各种法律问题,从而具有很强的交叉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其外延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

4.结语

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是医事法学自身特性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且涉及医学与法律的问题越来越多,在研究的过程中,传统医事法学具有较强的局限性,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可以实现横跨多个领域的学科研究,其将医学知识与法律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全新的、综合性研究模式,这也可以更好的推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帮助医事立法局突破局限突破.建立综合性医事法学具有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其体现了医事法学的综合性,也体现了独立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1]罗刚.关于改进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天府新论,2006(S2).

[2]王树华,蔡维生.问题与展望:浅谈医事法学专业[J].西北医学教育,2007(04).

[3]彭浩晟.Webquest样式下的医事法学教学[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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