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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立遗嘱吗?
30年前的中国,如果你问一位中年人或老年人:“你会立遗嘱吗?”他也许会诧异地看你一眼,继而建议你到精神卫生中心去看医生.
确实,当时的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单位人”,都是一样的两手空空,房子是公家的,存款少得可怜,几乎没有多少财产可言.让他们立遗嘱,就好比大炮打蚊子,实在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然而,30多年后情况已经大相径庭.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中产阶层(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23%以上,预计2020年中产阶层人数将达7亿.同时,大部分城镇居民都拥有自己的住房,拥有汽车等大件消费品者也不在少数.也就是说,拥有几十万乃至百万元资产的家庭在中国比比皆是.
但是,30年来人们有关遗嘱的观念变化,似乎还跟不上财产的增长.所以,我们看到,近年来,侯耀文、季羡林、梅艳芳、陈逸飞、龚如心、陈琳等一系列名人的遗产案件,使“遗嘱”两字吸引了大众的眼球.许多名人或者根本没有遗嘱,或者订立的遗嘱存在疑问,身后引起严重的纠纷,以至于他们的亲戚朋友必须对簿公堂.我们也看到,并非名人的许许多多普通人,在亲人亡故后,由于并无遗嘱或订立遗嘱不规范,或诉诸法律,或求助于柏阿姨等等民间的调解员,同样招来了无尽的烦恼,甚至造成了亲情和友情的破裂.
据我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当被问到“你认为遗嘱是否重要”时,100%的人都认为“非常重要”;但当被问到“你是否立了遗嘱”时,选“已经立了”的人却不到1%.这就为我们看到的上述种种情况,提供了一个有数据支持的实证.
反观国外,和中国人不同,西方人很早就有订立遗嘱的习惯.中国的名人经常发生去世时没有遗嘱的问题,而西方猝死的名人中,从戴安娜王妃到迈克尔杰克逊,从玛丽莲梦露到约翰肯尼迪,尽管都是英年早逝,但很少有不立遗嘱的.
遗嘱的法律含义
那么,让我们先来看看,遗嘱在法律上的含义,以及它的由来吧.
要讲遗嘱,不能不先搞清“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相对立的继承方式,因为遗嘱是与继承密切相关的.某人身后的财产分割处理,如果他对其遗产的处理立下遗嘱,则进行“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而“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制度作为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叶订立,古代罗马共和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也是后世罗马法以及欧洲法学的渊源)中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到公元6世纪,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制大体完备,但其特点是注重形式,只有通过固定的仪式,所立遗嘱方能生效.
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继承制度是以身份继承为前提,所谓“子承父业”等等.当时的临终遗命,只限于对死后事务的处理,所以中国古代实际上长期实行法定继承,死者很少可能立下遗嘱处分其
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实践中根据中国有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承认遗嘱继承,但在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处分的范围以及特留财产等方面,对遗嘱自由有所限制.
当然,遗嘱还可以与继承不发生关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就是所谓区别于遗嘱继承的遗赠.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同时,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因为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继承的顺序
那么,一旦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发生继承,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呢?
按我国相关法律,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按以下三步进行.
第一,财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上述财产所有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第二,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根据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遗嘱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存在多种遗嘱并存的情况下,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法定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它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可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同时,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相当大的区别.
其一,如上所述,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其二,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遗嘱方式指定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由谁来继承,继承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而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而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由法律规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继承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其三,遗嘱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而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其四,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立下遗嘱的财产所有人,既可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又没有完全的自由,也要受到约束.因为,通过遗嘱可以改变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也就是说,可以部分或全部剥夺某个或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加大某个或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除非你订立的是遗赠性的遗嘱,这就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应有权利.
关于遗嘱的几个误区
中国人有一种观念根深蒂固,似乎只有当死亡临近时,人们才开始考虑身后之事,所以遗嘱对一般人来说,就有点讳莫如深了.
误区之一 ,和睦家庭无需遗嘱
有的人认为,自己家里人际关系融洽,家庭结构简单,没有什么离婚、再婚、二奶、私生子之类的问题,家庭成员彼此之间非常和睦,没有遗嘱,即使有人突然亡故,也能处理好.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认为,即使是和睦的家庭也应当有及时订立遗嘱的意识.一方面因为如今家庭财产数量都是隐私,订立遗嘱可以防止亲人之间因为遗产数额而产生猜疑;另一方面订立遗嘱也是一种便于继承的需要,像房产、股票、存款等一些重要财产的过户都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文书,如果没有遗嘱,取得继承权公证文书的难度会增大很多.
误区之二 ,依法继承遗嘱无用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继承法》已经颁布并实施多年,即使没有遗嘱,大部分问题都能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对此,陈凯律师却认为,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很多问题无法从法律中找到答案.例如,我国是在《继承法》颁布实施以后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近几年还有企业年金和信托理财等新生事物,另外还有企业承包经营权、拆迁安置费用等,这些财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有的从现有法律上几乎找不到相关规定,有的则对如何适用规定争议很大.
误区之三 ,独生子女可自然继承财产
据调查,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的家长都认为,自己打拼的一切都是孩子的,将来的财产没人和孩子争抢,不需要立遗嘱.
然而,根据北京西城法院的办案实践和调研,有的案件中,因为父母没有留下财产线索,独生子女无法正常继承银行存款等遗产,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查清遗产.但是,在法院立案时,独生子女可能无法找到适当的被告来启动诉讼程序.
对此,陈凯律师指出,即使是独生子女家庭,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对父母的遗产也有继承权.同时,独生子女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如果将来离婚,还可能涉及对父母遗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没有遗嘱,这些问题都可能存在纠纷隐患.
总之,订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事,体现了你对家人、对社会的大爱,也践行你对自己、对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思考,请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