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主管部门涉的采光法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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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及维权意识逐渐提高,本文通过采光的法律问题及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情况的叙述,提出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思路.

【关 键 词】采光;维权;采光软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们对现代城市的发展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随着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急待改善居住环境质量.从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反映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日照影响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虽然各地市一般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细致具体理解和执行起来难免会有偏差.外地设计机院在当地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时虽然满足了现行规范(2002版)等标准规范的日照标准要求,但在进行设计成果技术审查时,却往往受到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议.设计人员备感不解、无所适从,房地产开发商和居民又为争夺阳光权而展开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常常将纠纷引发到规划管理部门.由于对现行有关规范存在理解和把握上的偏差,开发商居民与规划管理部门三者各执一词争斗的结果,往往是各方俱伤.造成不利的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采光方面的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第一,关于相邻权及相邻关系的定义.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如果从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来看,相邻权可以理解为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法定的相邻不动产物权人之间权利扩张或限制的关系.

第二,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在使用自己所有的或利用的不动产时,依法享有获得必要的日照的权利.采光权侵害,指对于采光权或日照权的侵害,造成采光权侵害是由于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而产生的城市土地问题.

第三,我国《物权法》将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中,列为第七章,明确了相邻关系的权利性质,即物的所有权的延伸.相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与必要方便.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侵害相邻关系的请求权性质属于一项非独立的请求权.行为人侵害相邻权时,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依据是物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此时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此两种请求权产生竞合,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对行使请求权进行选择.

第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相邻关系及采光权的规定,按照颁布的部门可分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及其中的采光权规定较为笼统、规定比较原则化,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判决标准不统一,法官在审理采光权纠纷案件中多使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关于采光权及采光权侵害,外国对于采光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通过规定特定日的日照时间或者规定建筑物间的间距两种方式进行规定.关于处理采光权纠纷主要通过不可量物侵害、安居妨害制度进行规定,在相邻关系纠纷中重视对于“忍受义务限度”的判定,在归责原则上采光权纠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外的相关规定及处理方式对于我国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七,根据侵害采光权行为是否与行政机关批准行为有关的标准可将采光权纠纷划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第八,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采光纠纷主要争议在于已取得行政审批的建设行为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对于该争议焦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实践方式.笔者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时不应以相邻一方的建设行为是否已取得行政机关批准为前提,而应以实际造成的相邻关系另一方的采光权受到实质侵害为判断标准.

第九,关于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与采光权侵权的关系,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建设行为是否取得行政机关的批准并非认定采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在责任承担和选择赔偿方式上,应当根据是否已取得行政机关的批准而对责任承担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以上除了政治层面采光的一些利害关系外,困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采光软件的测算方法,概括来说可以包括以三个方面:

1.日照分析测算中分析范围的问题

各地区的采光时间段要求不一致,就拿很多城市例行的上午8时至下午16来说,时这段时间的光影最长,也就是说日照投影是元宝形的,这样就在建筑北侧形成了大片阴影区,如果所有区域都考虑则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收效却甚微.实际上,多层建筑因间距过小受影响的多为一、二层,其主要遮挡物为南侧相邻建筑,因此选择一个合理有效的日照分析范围就成为提高效率的关键.

2.高层建筑对多层建筑的日照影响

高层建筑一旦对多层建筑形成的日照遮挡,多层建筑首层往往无

法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就是被遮挡建筑东西端能满足日照的住户也是利用了侧向相邻的日照条件,并且主要是早晨和下午的斜向阳光,光线质量也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会影响土地的利用价值,南面遮挡两侧找补的办法自然也有失公允.如果只考虑高层建筑正北向的日照遮挡,显然也不合理.

3.建筑朝向的日照影响问题

建筑主朝向若为东南或西北向一旦建设很容易不满足日照标准,而这种情况是因为建筑本身的朝向问题造成的,还有点式楼的特殊建筑结构很难满足日照标准.

综上所述,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权纠纷中有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规范,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并根据实际规划主管部门在应用的过程中用到一些问题加以探讨,得出三点结论:

(1)基于行政许可应在保留第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授予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建筑取得规划许可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权妨害的免责事由.

(2)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超过受害人通常的忍受义务,构成采光权侵害.

(3)采光权侵害的民事救济方法主要有物权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其中,规划建筑初建或正在建设过程中,宜选择适用物权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建筑已经建好,则要权衡适用两种救济方法的成本.从效益理论出发,宜选择适用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对于规划合法建造也合法,且受害人也参与规划听证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则不宜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只能选择适用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徐瑞,祝成香.“浅析日照分析技术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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