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之弊端其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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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考察我国法学教育发展之现状,指出其在现阶段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法学教育之定位予以重新思考,并提出一些弥补现有不足的改革对策,以期逐步推进、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关 键 词法学教育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伴随着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最终确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材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然而,肯定成绩的同时,更应注意到我国法学教育遭遇的发展瓶颈.事实上,我国法学教育已呈现规模过大、质量不高,培养模式落后等明显不足,严重桎梏法学教育发展进而影响法治建设进程,亟需必要的改革与完善.

1我国法学教育现状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全国共有615所公办普通高校设立法学专业,另设115个法律硕士点.此外,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官院校等共计927个单位亦通过多种形式兴办法学教育.近年来,法学专业各学历层次年均招生共约11万余人,在校生共70多万人.其中,法学本科生约有45万,占到64.29%.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以及法学博士的数量也大幅上升.例如,2008年,全国共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13192人,法律硕士研究生8705人(含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该招生规模几乎是2005年的两倍.同年,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校研究生数量达到近6万人.再如,2009年全国共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生约1000人,同年法学博士在校生近3000人.

仅从数量和速度出发,我国无疑已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法学教育体系.总体上,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已基本形成普通高校的高等教育与专门学校的职业教育相结合,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拓展教育相补充,专科、本科、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多学历层次相整合,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就业机制相衔接的教育特色,能够基本满足我国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法律职业的数量需求.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更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于我国处于剧烈转型时期的现实环境,更因为法学教育自身固有的弊端没有获得有效的解决.

2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

2.1法学教育定位不明

我国的法学教育定位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胜任法律事务的专门合格人才.但这一定位过于抽象、概括.根据我们对法学教育现状的考察,可以发现,正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模糊定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一方面,法学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也不必然面向法学专业学生,事实上,无论什么专业,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即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进而,法学专业整体沦为简单的学位制造专业,门槛低,质量差,而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也难以得到有效提升.长远而言,这势必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2.2法学教学内容与方法单一

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单一与不科学,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教学内容的单一,可以法学教材为例.教材,通常被视为是教育的基础之一.就法学这一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教材应当充分关照法律实践问题、提炼相关原则、并注重法律的应用,例如,教材各章节应附加相关案例,除了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还应总结法律实践规律.但我国现有的法学教材似乎难以达到以上要求.此外,它们还普遍存在内容老化,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足;偏重解释法学范畴,对基础理论、应用法学重视不够;法学专业划分过细,学科壁垒森严,不利于拓展法学知识的广度、深度,且容易导致各细分专业的教材内容重复等问题.近年来对教学方法的拓展似乎有喜人的变化,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注重法律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得以引进,不过,这些方法的覆盖面仍然狭窄,很多法学本科学生终其四年学业,都未能有机会参与诊所教学和模拟法庭.

2.3法学师资不稳定

法学师资的不稳定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法学教师质量的不稳定.许多法学研究人员和教师都隶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学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研究、教学,而少有其他法学专业,更勿论其他社会、自然科学领域,以至于知识面狭窄,教学方式单一.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也令法学教师偏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缺乏对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的了解和总结.


作为法学师资不稳定的另一种表现,师资流动异常和中国各领域不断市场化的背景相关.理论上,法学师资在各高校之间,各科研机构之间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流动实属正常.但在我国,这种流动呈现出严重的趋利特点,即法学师资的流动不以教学资源的共享、整合为目的,而是以经济待遇竞争为基本手段,以促进博士点、硕士点的申请为主要目标,以知名法学教授的流动为主要形式.这种异化流动的直接后果是诸多数法学院系的师资结构严重失衡.特别是在人才竞争中处于劣势的院校,高质、合理的教师队伍梯队难以形成.此外,由于上述原因,许多青年教师不得不承担超负荷的教学工作,难以投身于有助于能力提升的学术科研,兼之现行教育管理和评价机制的不合理,以致于青年教师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转而令诸多青年教师谋求其他出路,造成法学师资的“绝对流失”.

2.4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缺位

除了教学内容与教育方法的单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职业道德培养方面也明显欠缺.纵观我国严重的司法腐败现状,除了受到社会整体风气的影响,也与我国法学教育忽视职业道德培养,令法律职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品质相关.多年来,若干进入公务员体系的法科学生和弃学从政的法学学者,虽然多数能够持守法律底线,但也有不少人明哲保身、随波逐流,热衷于经济利益,缺乏远大抱负,甚至失去基本的节操,同流合污,大搞腐败.一定程度上,这说明我国法学教育在道德培养方面有所缺失,即高校的法学教育往往侧重书面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律道德的培养.

3我国法学教育的完善

3.1科学定位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可以培养研究型的法学家,也可以培养实务型的法务工作者,不同的定位将决定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现状以及社会需要的现实,我们在现阶段应注重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和市场化,跳出“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框架,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统一、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相统一、法学素养与职业道德相统一,最终实现法学理论知识、法律应用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协调发展.

为顺利实现以上目标,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努力.第一,应建立合理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提高法学教育办学门槛,清理、淘汰现有大量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而跟风兴办的法学院系和相关专业,以便集中力量,加大对优良法学教育资源的投入和支持.第二,应建立严格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对全国可以进行法学教育的高校、院系进行整体化动态管理,及时指出各法学院系存在的问题并对一定条件下不再适宜开展法学教育的院系、学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

3.2丰富教学内容与方法

根据以上法学教育的定位,我国法学教育仍需不断拓展基础教育,大量增设实践性法学课程,着力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以及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这要求我们不断发展丰富法学教学内容,并改革既有的教学方法.

就教学内容而言,法学教育不应局限于少量的法学专业课程或局限于对法律条文掌握的,而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辨能力,其关键是帮助学生熟练地掌握法律原理和原则,理解立法精神并顺利地应用上述原理、原则、精神以及法律条文,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丰富法学教材的内容,不仅涉及法学本身,还应囊括必要的自然科学成果和社会科学成就.我们还应增强法学教材的实践性,注重在教材中整合法律基本知识与法律操作过程,通过案例教学等途径,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就教学方法而言,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都是可以多加采用的方式或途径.但除此之外,还应更新传统的教学理念,明确法学学科教学的最终目标不是简单地向学生灌输法学知识,而应促进其法律思维、法律应用能力以及自学能力的形成.因此,应一改以往单向教学的传统,强调教学的多元化与多边性,提倡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

3.3提升师资质量

法学教师是承担法学教育的核心力量,无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如何设定,相关教学成果最终都需要依赖于法学教师的具体运用.因此,法学师资质量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成败.为了大力提升师资质量,我们可做如下努力.第一,应改革现有高校管理模式,特别是将现有行政化运作模式变革为以教学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让高校的核心工作围绕提供便利环境、服务师生需要、促进教学质量而展开.第二,应完善现有人才深造计划,鼓励、支持优秀教师到法学教育相对成熟、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学习,并提供必要的平台,支持他们将学到的教学经验转化到我们的日常法学教育中.第三,应完善人事聘任、管理制度,大胆启用科研创新能力较强、教学能力突出的年轻教师,还应大量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校传授法律实践经验.

3.4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各法学院校应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各个过程和环节,应尽快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还应积极组织学生参观、学习国家成果,还可通过对典型司法腐败案例的讨论,逐步形成并坚定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法律信念.此外,法学教师也应时刻注意自身言行,严守职业道德,为学生树立典范.“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法学教师应首先教授学生守法、护法乃至做人之道,而后才是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教导.

法随时变,法学教育也应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因此,以上论述也仅是针对现时紧迫的问题论及我国法学教育亟需改革完善的部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仍将处于不断变革、完善的进程.

鼙疚南011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我校学分制改革下选课模式的得与失及改善方案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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