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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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

关 键 词:工会;经费;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就从以下两方面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原则做出了规定.其一,这里用了“拨缴”一词,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付或缴纳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其二,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即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应按“从低”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实际发生合理工资薪金50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应该这样计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500×2%=10万元,企业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则该企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是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二、工会经费计提基数

在确定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时,要特别注意计提基数的确定.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或者非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由此可见,随着工资薪金范围的扩大,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也在相应提高.

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范围

201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强调一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需合法外,还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超过规定标准所缴纳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了法定扣除凭据也不得税前扣除.

四、委托代收工会经费扣除规定

为了方便管理,有不少地方规定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代征缴.

201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该文件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该公告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时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入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范围.这一规定扩大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并且有利于纳税人进行成本核算.目前税务机关受托代收工会经费所开具的代收凭据,主要是转账完税凭证和完税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可凭转账完税凭证和完税凭证上所载明的工会经费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我们知道,一般企业对于工会经费都是根据配比原则当月计提,下月征纳期间上缴,这就造成当月计提的工会经费下月才能取得完税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每年12月份的工会经费当年不能取得完税凭证是必然的.那么这部分工会经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我认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能依法取得工会经费完税凭证的,应该允许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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