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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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黄山市黄山区于2005年成为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区县,合并精减执法部门,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但在执法队伍的建设上未能解决保障机制,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性.根据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保障问题,并从落实执法地位,解决人员编制及经费方面提出了健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关 键 词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20-0175-01

林业行政执法是国家在实行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林业行政法律规范,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实践中通常又委托林政资源、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管理、森林、森林防火等职能机构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1-2].这样就造成了可以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在不同程度上出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运转不畅、执法人员素质难以提高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黄山市黄山区于2005年纳入了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区县之一.


1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情况

2005年黄山市黄山区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组,区编委批复同意组建“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区林业局领导,全额拨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来源在非税收入中解决,不增加财政负担.核定大队编制数为75名,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在行政编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同意在区林业局增设法制科,增加林业局行政编制控制数1名.通过公开考试,在林业系统内选聘了68名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员.综合执法的试点有效整合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从165人减少为68人,精简59%),提升了执法水平,强化了队伍的素质建设,办案效率得到提高,有力维护了生态安全.

2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保障问题

改革试点虽然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07年以来先后有4名执法队员辞职,在林业系统事业单位10年未新进人员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稳定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执法权威性,导致调整职责,整合执法资源依据不足[3-4].

(2)人员编制未落实.虽当时有区编委的批复,但后期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落实仍无结果,现执法人员编制仍属招考录用前单位,未能真正纳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编委对机构的认定也无定论.

(3)人员经费未落实.作为执法部门,经费来源若全部通过罚没收入解决,难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因试点改革编制名额限制,目前还有9名属木材检查站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在从事检疫检查工作.2011年黄山市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政批复预算为4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超过3/4).经费来源为罚没变价收入238万元、林业局育林基金安排200万元.因人员经费增加及公用支出成本上升,2012年财政预算罚没变价收入调增为282万元.在财政一般预算不安排经费的情况下,唯有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现,否则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但行政处罚收入不可能持续增长,甚至会导致恶性循环,失去执法部门维护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作用.

3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的建议

人力资源是每个单位的最大资本,以人为本,做好保障,才能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针对黄山市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出现的保障困难问题,提出以下3点建议:一是明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执法人员编制纳入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管理.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国家出台政策规定,人员必须纳入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管理.针对现状,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人员入编问题,并将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检查站执法人员可考虑参公管理,解决目前执法人员身份待遇差别,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以利于稳定执法队伍.三是执法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建立林业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区级财政应将林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林业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足额拨付,确保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装备、基础设施经费,并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经费的问题.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罚没收入,不得与执法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利益挂钩,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经制度.

4参考文献

[1]詹长英,缪宝明,林锦华.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林业建设,2009(1):15-18.

[2]王瑛娜.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0.

[3]陈万成,曹仁福,杨世民.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模式的探讨[J].林业工作研究,2005(7):60-64.

[4]刘源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J].林业工作研究,2005(7):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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