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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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中,化解学校赔偿压力的方式就是分担风险.通过设立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伤害事故救助基金相结合的学校责任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既能够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能够更切实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保险;伤害事故救助基金;分担机制

近年来,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i引发的赔偿纠纷既扰乱了学校教学秩序,也不利于保护学生权益.为了既保证对受害学生的赔偿又避免学校陷入过重的赔偿责任,就需要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一、学校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的提出依据

(一)学校的困境.我国《教育法》ii规定学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近年来,教育成本不断增加而财政拨款却增加缓慢,学校经费趋于紧张iii.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受害方的高额赔偿请求,学校往往陷入赔偿困境.

(二)现有法规、政策依据.(1)2002年,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2)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这是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将“学校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方式.(3)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并规定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iv.

(三)国外经验的借鉴.国外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很少出现赔偿纠纷,其原因就在于国外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往往通过学校责任风险的社会化来解决赔偿问题v.例如,日本建立了专门的非赢利性学校事故保险组织,由该保险组织负责理赔;加拿大建立了地方教育局互助保险公司(OSBIE),主要对中小学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进行保险,OSBIE已成为加拿大教育体系中解决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中流砥柱.

二、学校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的架构

(一)学校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是以学校对其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将开辟一条保险公司介人理赔、实现学校责任风险社会化分担的路径,这无疑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学生伤害事故救助基金.发达国家的教育事业一直位居各基金会资助的前列vi.我国的基金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其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已做出了显著贡献.如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1989年推出的旨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的“春蕾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89年开始实施的“希望工程”等.因此,可借鉴“春蕾计划”及“希望工程”的成功经验,设立学生伤害事故救助基金专用于救助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受害学生.该救助基金可通过两种方式设立:第一,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基金会专门设立(或联合设立),如上文提到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这样可保证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问题.第二,借鉴加拿大的经验,由各地教育部门共同筹资设立,指定专人管理,并可将其中一小部分基金用于购买小风险股票、国库券或者债券,以实现增值.


三、学校责任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的运行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既要有利于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就要求实现责任保险和救助基金的有机结合.

(一)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部分.学校责任保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对所有学生伤害事故所致之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校方责任范围内的并且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才由保险公司赔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责任情形包括:(1)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

(二)由学生伤害事故救助基金负责赔偿或补偿的部分.第一、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保险理赔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且保险公司一般不赔精神损失vii.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多为学生,事故对学生造成的精神伤害可能更大,因此,不能忽视对受害学生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由救助基金来对学生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和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给予补偿.第二、学校道德风险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保性是保险的重要原理,只有符合可保性原理才能成为保险的标的,学校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属于道德风险,不在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可以由救助基金对受害学生进行赔偿.第三、双方均无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由救助基金给予受害学生适当补偿.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六种由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考虑到对受害学生的及时救济以及学生伤害事故救助基金的应有的功能,对此类受害学生进行补偿也是必要的.

建立学校责任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后,为了避免学校松懈其对学生安全应尽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学校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意识.首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需强化学校责任,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落实到个人.其次,学校内部必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与教职工考核相联系.再次,学校应经常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最后,学校由于过错造成对学生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仍然需要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结 语

学生伤害事故中,化解学校赔偿压力的方式就是分担风险.通过设立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伤害事故救助基金相结合的学校责任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既能够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能够更切实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注释:

i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实施、生活实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ii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iii 张文国:《学校责任保险概况及主要问题》普法与法治2007年7月刊.

iv 参见《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v 杨秀朝,杨岳东.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赔偿责任社会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1).

vi 高飞,路遥.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发展及其社会影响评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1).

vii瞿宗斌.论建立学校学生伤害责任赔偿基金制度――兼与学校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比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9).

【参考文献】

[1]张文国.学校责任保险概况及主要问题[J].普法与法治,2007(7).

[2]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Z].教体艺〔2008〕2号.

[3]杨秀朝,杨岳东.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赔偿责任社会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4]路遥.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发展及其社会影响评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1).

[5]瞿宗斌.论建立学校学生伤害责任赔偿基金制度――兼与学校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比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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