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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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石莹(1989.4-),吉林农业大学,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世界研究.

摘 要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却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时期.2007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改革,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了一个新的篇章.本文以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为例,分析了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并从中找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实现城乡统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据统计,2014年,吉林省65岁以上的老人数量为286.25万人,占吉林省总人口的9.56%,这就预示着吉林省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按照吉林省城乡人口比例来算,2014年,吉林省65岁及以上的农村老人为156.35万人,占农村人口比例的12%.本文以吉林省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现状为切入点,探讨并分析了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1992年,吉林省根据我国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制订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办法.在该方案的基础上,吉林省提出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付费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思路.截止2014年年底,吉林省农村保险基金积累总额为5.66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为4523万元,占总计基金总额的7.9%,违规行为比较普遍.可以看出,目前吉林省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新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对于保险基金的流失与挪用行为,没有做到有效的限制,缺乏惩罚制度.

吉林省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也制订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是以政策性规定为主,缺乏法律的支撑点,导致了吉林省大部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存在了很大的随意性.而农民也没有与政府形成持久性的契约关系,因此,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执行缺乏稳定性.缺少了法律的约束,农民就不能正确认识养老保险,就无法形成应有的法律效益.现在吉林省是采取的一年缴纳一次养老保险金,但是很多农民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恶意拖欠或不交.这不但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1.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改革之前,实行的是“以自缴为主、集体为辅”的缴费模式.这是由于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相对较多,基数非常大,而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少,对于农民的补贴能力有限.因此,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农民自行承担.但是农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经济条件有限,所以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农民宁愿将钱存入银行,也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我国实施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弥补了以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无财政补贴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养老保险的社会性.由此,吉林省的农村养老保险费用支出模式变成了“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极大的调动了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至今为止,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仍没有得到全面的覆盖,财政补贴也没有及时的到位,这也反映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3覆盖率较低

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农村资金比较匮乏,导致了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不足.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造成了吉林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形成了现阶段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不多,而且有下降趋势,缴费水平比较低,覆盖率小.因此,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低仍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的问题之一.

1.4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虽然我国以及吉林省都实施了信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十点,但至今为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仍比较单一,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法得到有效的增值,也使得大部分农民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疑问和不信任.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不但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实施者,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行政干预比较严重,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发展.加上部分官员无视组织纪律表,任意挪用、侵占,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当混乱.加上财务工作的不到位等,导致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稳定性和安全性.


2.完善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2.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目前,吉林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至今仍经常在不停的变动,这不利于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至今没有对其做出一个统一的规范,财务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都比较薄弱.因此,完善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是加快立法进程,为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依据.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是采取自愿参与的模式,加上国家财政补贴以及集体补贴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导致了吉林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对国家养老保险服务不信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吉林省应加快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制定进程,完善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方案,定期向农民公示各种情况,完善财务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化建设,使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奠定法律基础.

2.2加大财政投入

足够的财政资金是保障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吉林省各级政府要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筹措资金,而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如今,吉林省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形成了目前新的农村养老保险集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补贴以及个体缴费已经实现,但是目前吉林省集体筹资却依然是空白.所以,吉林省政府应该进一步划清界限,积极选择除政府以外的多元化筹资渠道.比如,吉林省可以发行农村福利彩票,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动社会的力量,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中.另外,还要进一步增加对农民资金的补助,提高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提升参保率.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政补助,因此,吉林省还要建立关于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制度.为农民提供公共财政支持,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构建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2.3优化养老基金的运营模式

从世界养老基金的运营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施公共管理,主要用于投资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的公共部门;另一种是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私营的基金公司运作.用于公共管理的基金运营模式强调的是资金的安全性,所以收益相对较低;而交由私人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每一个基金公司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会千方百计的寻找提高基金收益的途径.因此,大部分国家都选择了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走市场化路线,最大限度的提高了基金收益率.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市场化也是吉林省必然的选择.

结束语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在年龄达到法定年龄之后,脱离生产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转由政府、集体以及个人预先缴纳的费用保障其生活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吉林省农村人口趋于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险的地位日益重要.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的保障了农民可以安享晚年,也使土地保障的得到有效补充,有利于我国农村长期的稳定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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