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4天发生事故,用人单位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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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的农民王某来到山西某公司打工.该公司为私人企业,专门从事铁矿开采.

上班第一天,王某被安排进矿,岗位是出渣辅助工.4天后的下午4时20分,王某走到矿井运输巷,突然觉得眼前一道闪光划过,随即被铺天盖地的重物砸倒在地.醒来时,王某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病床上,看护他的老乡说,矿井大巷顶部突然坍塌,他被落下来的石块砸伤,已经在医院昏迷了4天.医院诊断:王某在这次事故中,失血性休克,左侧髋骨骨折,左侧腰臂肌肉撕伤.

王某说:“我在医院里住了两个半月,动过3次手术,企业从未派人来看过我.”住院费用前前后后一共花了3万多元,王某自己花去了1.9万元.

随后,王某给包工头打,希望企业能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包工头答复:“你只上了4天班,我支付医疗费已经不错了,还申请什么工伤!”

无奈的王某只好在出院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很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随后,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6级伤残,拿到鉴定结果的王某立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当事公司赔偿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4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在矿山只工作了4天,工资难以确定,按照山西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规定,确定王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当事公司应支付王某7.55万元.

劳动争议裁决作出后,当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在该公司工作中受伤,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判决该公司给付王某共计7.25万元,扣除华胜公司已给付的1万元,实际应给付王某6.25万元,于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

【分析】

农民工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却是城市劳动者中劳动条件最差、工作环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体.用工单位往往利用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不为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那么发生事故时农民工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是强制性法规,缴纳工伤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违反或者规避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是否就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呢?为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补助的,那么这个后果就要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

现今,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签订正式合同的办法来规避法律对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要求.其实,这种办法只是“掩耳盗铃”,最后只会让自己成为赔偿主体.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就在法律上肯定了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地位,即准用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规定.

综上所述,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也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对于用工方的索赔,即是适用的这一条规定.

其实,作为用工方,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社会保障责任,任何心存侥幸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不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当遇到事故时,只会加重其实际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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