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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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过保险途径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符合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也易于实现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满足军队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要,从而有利于减轻国家和军队的社会保障负担,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及时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客观需要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军人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继1998年军人伤亡保险项目出台后,2000年又推出了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接下来出台军人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相应开设其他保险项目.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符合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目前军人保险机构已经成立,开展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应该说条件已经成熟,能够正常工作.

(二)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军人作为公民,有其自身的物质、精神需要.在服役或退役后由军队供应期间,发生疾病,应该得到有效的治疗.根据费用管理规定,军人享受免费医疗,尽管卫生事业费标准不是很高,其基本医疗需求尚能满足,如果一旦患上大病,需要支出大笔医疗费时,就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通过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筹集相对充裕的保险基金,确保军人患病后有获取社会帮助的物质基础,享受国家应该给予的治病权利.

(三)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缓解医疗费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是减轻军费负担的需要.尽快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保险义务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共同承担,即各自交纳保费,应由保险赔付的费用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承担.一部分保障通过大家互帮互助来解决,相应地减轻了军费的负担.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具有其他的军人社会保障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与军人社会福利相比较,两者均是满足较高水平的保障需求,旨在改善并提高生活质量,而军人社会福利,特别是职业福利,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的硬性补贴或“军队办社会”的模式实现的,国家和军队的社会保障负担重,而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既强调国家对军人的保障责任,以强调军人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客观存在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的作用,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较高保险赔偿或补贴,同时集中军队的分散资金,发挥集团优势,易于实现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满足军队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要,从而有利于减轻国家和军队的社会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

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必须在国家相关政策和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军队实际.配套进行军人大病医疗保险设计,并根据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以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家社会保障改革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依据,以国有企业职工和外国军人保障制度为参照,以完善军人保险体系,提高现役军人保障生活保障水平、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为目标,立足于现实情况,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职业特点与保险待遇相结合原则.军人的职业特点主要就是体现在险种的设计和保险待遇的水平上.因此,合理确定军人大病医疗保险水平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军人大医疗保险的项目设置、给付标准、个人缴费等,既要参照国家已出台的相关保险制度,又要充分体现军人的职业特点,要确保军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地方一般劳动者的水平.以充分体现对军人职业的承认与激励.这也是世界各国军人医疗保险所采取的政策导向.

2.公平与贡献相结合原则.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度、待遇水平应当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体现贡献大小,兼顾公平的原则.

对特殊行业岗位边远艰苦地区、训练作战任务重、劳动付出大,对身心健康损害程度高的军人,要有一定的差别.与军内人员相比较,要体现出岗位差别和地区差别,尤其是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和高原、高寒地区工作的军人他们的工作具有危险性,所处的恶劣环境,有些甚至对本人及家属乃至后代的身心有着长远的滞后的影响,对这些人员的保险待遇水平要略高于一般岗位、一般地区同类人员真正体现国家,军队和社会性对这部分特殊人员的特殊照顾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优厚的保险待遇,以回报他们在特殊岗位上付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

军地之间比较,军内人员要略高于地方人员,这有利于鼓励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事业.工作在国防科技战线的广大官兵,在过去十分艰苦的年代里和极其简陋的工作条件下,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什么待遇和保险,但是就凭着那种高昂的爱国热情,顶住了美苏的各种封锁,为确立我国的大国地位,硬是研制出了“两弹一星”,创造和实践了“两弹一星”精神.我们理解:军队为这部分“特殊人员”设立大病医疗保险,正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这部分“特殊人员”的工作正是代表着全中国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二)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1.大病医疗保险的性质.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根本属性应是补充性.因为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军人待遇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不是要代替公费医疗制度,而是解决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在现实中暴露出的某些问题,如经费投入少,保障范围宽而水平低.就性质而言,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军人保险体系中,处于补充地位.风险发生频率越高、损失程度越大,保险费率越高.驻军环境不同,职业不同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不同,患病尤其是患大病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发生后的损失程度也不相同.保险费率的计算与风险发生频率、风险损失程度直接密切相关. 2.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应是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义务兵(含学员)和由军队供养的离退体干部.

其范围有两种界定的方法:一是以治疗疾病所需的费用来划分.根据济南军区的试点是以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的定义为大病.另一种是按病种划分.最合理的应该是首先确定病种,然后以医疗单位提供的费用再定义大病的范围.因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大病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计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计费”方式.具体的病种应有总后卫生部来确定.

3.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在社会保险中,保险基金除来源个人外,还应由政府、单位出资.所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应:一是由总部安排;二是由大单位补助;三是个人交纳.个人交纳保险费应以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来分.因为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保险金给付的期望值越大.因此,为取得被保险关系,年老的投保人为之付出的成本应高于年青人.一般而言,军内年老投保者的工资水平较高,更能负担的起保险费.

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要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医疗支出实行保险机构、医疗单位和患者共同负担,互相约束,互相监督.保险机构监督医疗单位对大病的用药范围及经费支出;医疗单位限制大病患者医疗费的增长;大病患者监督医疗单位的用药效果,增强“医、患、保”三者之间医疗监督的透明度.大病医疗保险的支出由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向医疗单位进行结算,实行预决算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

1.建立及时治疗军人大病的机制.在当前情况下,军人因大病医疗项目需要诊疗时,往往由于医院或单位资金紧张,不能及时得到治疗,甚至久拖不“医”,有的错过了最佳治疗期,病情加重,为下一步治疗增加了费用.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后,由于有保险基金作保障,当军人患病后,部队和医院考虑最多的是如何治疗问题,而不会像过去经费短缺时那样更多考虑治疗费问题.凡是属于一般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由单位或医院从正常计领的卫生事业费中开支.属于大病医疗项目开支,申请保险基金解决或个人按一定比例适当承担,这样就可以使军人在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2.确保医疗经费的合理性支出.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部队维持性经费实行标准化供应后,各级的机动财力明显减弱,一旦单位出现有大病的人,需要开支上万、甚至几十万的医药费,对每个单位讲,都是很大的“包袱”.按照总部规定,医院实施大病医疗项目后,可以单独向总部计领一部分大病诊疗费,但数量有限,医院补助数额大(某总医院仅此一项每年就要补贴几百万元),不仅造成医院经费亏损,而且让医院负担也不尽合理.一个正规建制团队,一年标准计领的卫生事业费才十几万元,如果碰到一个需要脏器移植的病人,治疗费将近30万元,即使用全团人员计领的医疗费也不够支付一个人的开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医院或单位只能垫支.要么造成超支,要么长期挂账,有的甚至影响了正常供应.个别单位的病人由于不能及时治疗,还引发了单位与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矛盾,实施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后,对缓解部队医疗经费供求矛盾,保证其他人员基本医疗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操作规程要简便易行

目前军人保险机构只有总部和各大单位有,军以下没编配专职保险人员.随着财务改革的不断深化部队财务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住房制度改革、预算编制的改革、财产计价核算,再加上政府采购等,军以下财务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非常突出.如果要把军人保险工作管理落实好,把在病医疗保险制度运筹好,除了提高人才素质外,更重要的需要我们把制度设计不要过于复杂,能简化尽量简化,以减少工作量.

(二)大病医疗保险与伤亡保险的区分

大病医疗保险与伤亡保险大部分范围内没有清晰的分界线,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风险对那些因战、因公或患职业病所导致的死亡伤残人员,划入伤亡保险范围是对军人的一种补偿,以更好的维护军人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为了好做工作、送人情,虚报情况,将一些意外死亡或正常病死的人员也划入伤亡保险中,这是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认真按照国家的伤亡保险标准来执行.

(三)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军地医院兼容

军队医院是国家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军队医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军队医院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军队医疗体制改革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军队医院只愿收地方病员、不愿收部队病员和只愿收轻病人而不愿收患有大病人的问题,调动军队医院医疗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开辟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新途径.在军队医疗机构改革中,结合军队实际,也引入竞争机制,应被过去对口定点医院为全方位的定点医院医疗,是有效实现医疗保险的必要过程.所谓“全方位定点医院医疗”,就是患者可选择所有的定点医院,而不受“对口”限制.这种“选择”的结果,最终能导致医院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关系,从而推动医疗供给的完善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医院面貌的改变,也真正给患者带来方便和实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73101部队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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