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度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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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受全球老龄化趋势的影响,各国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由政府主要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逐渐弱化,而由企业自发设立的企业年金模式得到迅速普及发展.通过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概述,介绍并比较两种年金模式的选择,以推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关 键 词 :企业;年金制度;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101-02

一、企业年金制度概述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实施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具有一百多年历史,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完全雇主行为、政府调控阶段和与社会保障整合发展.企业年金制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它是现代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一般被视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明显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同时,作为混合养老保险模式的重要支柱,企业年金制度在应对日益复杂的养老保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有积极的意义.

二、企业年金模式选择

1.信托型(DC)运作模式.信托模式(Defined Contribution mode)就是以信托的方式,即通过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由企业和员工委托专门的理事会或受托机构来全权负责,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中国的企业年金受托模式属于信托模式(见图1).

信托方式在理念上是最适合具有一定企业公共性的企业年金资产的运营.信托方式能够保证年金资产独立于企业和受托人,使企业年金一旦成立便不会因为企业经营失败或亏损而反向填补,并且和受托机构本身的资产相分离,确保资产本身的安全和完整.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往往需要进一步将受托年金的运营进行部分或全部外包.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有利于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发起人雇主的利益与受雇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整个基金资产必须是独立和外包的.法人受托模式下,操作年金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关系,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都是相对分开和独立的.因此,以法人信托方式运作企业年金的风险较小.(2)专业理财和专业运作有利于保证良好的投资收益.受托模式下,受托人按照钱权分离、专业化运作的理念选择年金运作机构,从事投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券商,从事托管服务的都是具有强大的清算交割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金融服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从事账户管理服务的都具备先进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和良好的账户管理能力.但这种模式却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国际上,有些国家的信托模式对受托人往往没有特别要求,受托人可以是专门从事养老金管理服务的专业法人,甚至也可以是自然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年金积累的规模有限,委托专业的法人机构可能并不是最佳的选择,这时企业可以选择有良好声誉的私募基金来委托理财会更加灵活,成本也会更加低廉,但是运作的风险也会急剧增加.(2)如果将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服务机构的门槛定得太高,在没有良好的地区和行业企业间联合机制的情况下,会大大限制中小企业举办年金.在中国,为了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成,人保部明确地规定了企业年金运作机构的资格和治理结构,显然对于中小企业这样的运作门槛会让他们望而却步.


2.保险型(DB)运作模式.保险模式(Defined Benefit mode)即通过投保的方式,企业和员工协商共同购买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而设计的标准化保单,企业或者企业员工共同付费购买,保险公司承诺退休待遇标准并承担运作风险,由保险公司来独立管理和运营企业缴费所形成的资产,雇员退休后可从寿险公司领取补充养老金.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对运营的年金资产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理念和策略进行投资运作,年金资产并不是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而属于保险公司自身资产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只是承担保单受益人的债务责任.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通常只接受保险业政府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保险公司拥有绝对的精算人才和技术优势,能够做好企业年金的收支平衡预测及管理;(2)保险公司通常更加熟悉和理解保险市场,具有良好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能力,顾客沟通和服务能力;(3)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量的企业保障年金计划,实现资金的绝大积累和投资规模经济效应;(4)保险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投资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当数量的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人才.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以下缺点:1)企业和员工的投保风险较大,这种模式中缺乏互相制衡的基金治理结构,完全由保险公司一手操办,一旦保险公司运作失败或者出现亏损破产,企业和员工的投保将一无所有;2)投保企业和员工的最终受益往往不如信托模式,因为保险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除了要保证自己的投资理财服务费以外,还要争取合情合理的利润,这本身就相当于压低了保单受益人的补充退休待遇水平.

三、两种年金模式的比较

从待遇方面看,DB计划中的待遇通常是确定的,是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和最后工资计算得出.DC计划中的待遇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雇员个人账户的投资余额,而投资收入往往要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如经济形势、市场风险、投资效率等.从缴费率方面看,实证结果显示,DB计划的缴费率要高于DC计划的缴费率.在英国,DB计划中,雇员通常的缴费率约为收入的5%~6%,雇主的缴费率大都是雇员的两倍即10%~12%以上,合计缴费率约为收入的15%~18%.但在大部分的DC计划中,雇员通常的缴费率为3%,雇主的缴费率约是6%,合计为9%左右,远远低于待遇确定型中的缴费率.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来看,DB计划更容易保留住人力资本,留住长期在企业工作、经验丰富的雇员.DC计划则更受年轻人和频繁更换工作的人的青睐.从流动性方面来看,在DB计划中,因采用的是共同账户,雇主只需要保留共同注资的一小部分作为或高流动性资产.在DC计划中,雇员在每月的缴费中必须留出一部分,作为或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这样就减少了可用于投资的收入.从税收方面看,两种计划对雇主而言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在DB计划中,缴费额只有处于某一期间内才是免税的,一旦超出,是不能享受到免税待遇的.在DC计划中,雇主的缴费是不纳税的.从投资风险来看,在DB计划中,通常是雇主进行投资决策和承担投资风险.在DC计划中,雇员个人要进行投资决策和承担投资风险.从成本方面看,DC计划的管理和操作成本是要高于DB计划的.在英国,运作一个DB计划的费用仅占缴费的5%~7%;而DC计划中,相当一部分被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另外还有一部分被用于基金资产投资管理,这些费用总计占计划缴费的10%~20%.

四、结论与展望

企业年金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而在中国刚刚开始逐步发展起来.通过对不同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不难发现,企业年金制度与其他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障、个人储蓄或者商业寿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经济制度.“老有所养”是中国一个重要的社会传统,企业年金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能够适应员工需要的必要保障机制,也是推进企业发展战略、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种合适方案,是能够增进劳动者福利乃至国民福利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稳定预期的公益选择.因此,发展企业年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理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度行进、社会各界的呼声等,也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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