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保单价值权属探析

时间:2024-03-20 点赞:46301 浏览:89851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被保险人论文范文,被保险人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关于寿险保单价值权属探析相关开题报告范文。适合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及保单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被保险人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寿险保单价值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在许多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分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及行为,得出寿险保单的价值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关 键 词 】保单 价值 权属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见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仅仅具有缴费的义务,不享有合同带来的收益和权利;而被保险人,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保险合同中,他是相对于保险人的另一方当事人中的主要权利载体,对保险合同带来的收益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我国现代社会关系当中,一个家庭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投保人为其家庭成员投保时,可以视为得到家庭成员的默许,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有最后决定权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通过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最终决定权体现的更为明显.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虽然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收益人,但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和变更上,被保险人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一条规定保护了投保人不继续缴纳保费的权利,与赠与的非强制性有异曲同工之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相对于保险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处于主要地位,而投保人处于次要地位,因此保单价值应归于处于主要地位的被保险人.

二、寿险保单的“赠与性”分析

我们来看看我国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赠与也是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由以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同意,而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缴付保费后,在实际上对寿险保单中的相关利益没有实际支配权,而被保险人在寿险保单订立后实际支配着保单的相关利益.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更改受益人,这也可以看成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保险法的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投保人的“赠与人”的法律地位,即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可以撤销,在保险实务中表现为,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不续交保费,即不继续对投保人进行赠与.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上和赠与人和被赠与人有及其相似之处,或者说,本质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就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赠与行为,在被保险人同意后,这种赠与则生效.因此投保人作为赠与人不是寿险保单价值的所有者,被保险人作为受赠人应该享有寿险保单价值,对保单价值具有支配权.

三、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被保险人的人身提供保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给付保险金条件发生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当投保人既不是受益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时无权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而一旦保单价值归投保人所有,有可能造成投保人在某种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套取保单价值,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违背了人身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因此,从这点来看,保单价值也应该归被保险人所有而不是投保人所有.

四、总结及建议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寿险保单价值不是归投保人所有,而是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这样更能更大程度上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建议在保险法中明确寿险保单的价值归被保险人所有,以减少法律纠纷,最大程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相关论文

当代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探析

本文是一篇大学生论文范文,大学生有关在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当代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探析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适合大学生及。

探析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问题与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新会计准则类会计学毕业论文题目,关于探析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问题与相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新会计准则及价。

公允价值在我国应用的问题探析

这篇所得税论文范文属于CPA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所得税相关毕业论文提纲,与公允价值在我国应用的问题探析相关会计学基础论文。适合所。

我国金融市场的伦理价值探析

该文是货币银行专业金融市场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金融市场方面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与我国金融市场的伦理价值探析相关论文范例,适合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