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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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政策的变化

2012年7月25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做出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二、实施新处理意见后出现的问题

按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纳的所有养老保险费是连本带息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是不会“亏本”,不会有所损失,是零风险的.

而根据原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的相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秭归县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9291元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加在一起可以领取20899元.

如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也按照此标准,不分参保人员缴费金额的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统一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那么会出现缴费金额少、缴费年限短的参保者“赚钱”,而缴费金额多、缴费年限长的参保者“亏本”的现象出现.

下面以秭归县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例,列表说明:

“新政策”不能完全否定以前的“老政策”,因为社会保险政策是一个连续性、长效性的政策,要维护好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人民群众的参保意识、缴费意识,保障广大参保者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是不会“亏本”,不会有所损失的.所以建议国家即将出台的新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相关办法最好也能以人为本,较好的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政策制定要有一定的科学性

新制定的政策最好能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与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成正比例,要使缴费金额多、缴费年限长的参保者多领取死亡待遇,而缴费金额少、缴费年限短的参保者少领取死亡待遇,不能因新政策的出台而打消参保者多缴费、长缴费的积极性.

(三)政策制定要有一定的完整性

新政策的制定要尽量做到全面、完整、配套,一次性把处理意见、解决办法都讲清楚,真正使老百姓做到心知肚明,只有这样,才不会在广大参保者中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以上建议如能采纳,不仅可以化解当前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保持和提高人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养老保险真正成为利国利民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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