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之适用

时间:2024-01-24 点赞:44773 浏览:86871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论文是一篇保险人有关保险专业论文选题,关于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之适用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保险人及保险法及规则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保险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我国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将对我国保险业务的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我国对这一新兴条款的司法适用并没有设定具体情形,在保险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本文主要就其使用范围、保险欺诈是否排除其适用、不可争期间和除斥期间、是否该规定适用例外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逐一解剖和理论归纳,以期能对该条款的适用研究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保险;不可抗辩规则;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是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制度之一.它的内容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就成为无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在 2009 年引入了不可抗辩规则,旨在督促保险人尽快履行核保义务,进而遏制了保险业的“宽进严出”现象,加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的法律保护力度.

但是现实情况是,在保险人确实谨慎核保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往往利用保险风险计算的信息不对称性,存在故意欺诈或是不详实告知行为,过了两年抗辩期间后,保险人不可避免地要对此加以赔付.因此,正确界定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除外情况等规定显得尤其重要.笔者对于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的学者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且在此基础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旨在为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更趋合理建言献策.

一、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合同依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围绕我国的不可抗辩规则适用范围问题,学界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其理由如下: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抗辩规则应当适用于各种保险合同.目前,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很多保险期间达两年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这些财产保险合同,同样面临着规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以保障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问题,故不可抗辩规则应当适用于各种保险合同.加之不可抗辩条款所在的第十六条第三款被置于保险法的总则中,故也应该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

笔者支持后一观点.首先从立法技术上看,规定在总则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加之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人经济实力与谈判能力日渐增强,加强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趋势.因此,我国的立法不仅应考虑对生命的人道主义关怀,还要更多地关注和保护其他险种投保方的期待利益、保险交易的安全等.

二、保险欺诈是否排除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

不可抗辩规则是否保护欺诈行为?日本等国的立法认为其适用于欺诈告知,而加拿大、美国的一些州的立法则反对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于欺诈行为.也有学者对欺诈的情形进行了区分,认为特别严重的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而我国仅在《保险法》16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得解除合同”.对于欺诈行为是否受不可抗辩规则规制并未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在欺诈的情形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完全排斥反欺诈的理念.因为保险人仍有两年的抗辩期间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且,在保险人实力不断提高的今天,其被课以的调查义务也逐渐被强调,给其两年的时间来发现欺诈情形的存在,对保险人来说足以.

三、不可争期间的两年抗辩期间是否属于除斥期间

我国保险法设置了三十日与两年的双重起算时间.学界普遍认为“三十日”为保险人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却对“两年”期限的性质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此两年期为除斥期间,有学者认为此两年期为诉讼时效,亦有学者认为此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纯粹的除斥期间,而是“英、美保险法上特殊之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的具体内容之一.”

笔者认为不可抗辩期间的两年期为除斥期间.从法条上看,立法者为解除权设置了两个期间:“三十日”与“两年”,只是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在经过了“三十日”与“两年”之后,保险人的解除权都归于消灭,这符合除斥期间的一般定义.我们可将此两年期限称为“不可抗辩期间”或“不可争期间”,但从性质上说,不可争期间就是除斥期间,它与“一个月”期间的唯一区别只是起算期上的不同.

四、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例外之探讨

英美法往往在不可抗辩规则中直接规定诸多适用例外.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不可抗辩规则未规定适用的另外情况,笔者认为,这是未对我国保险法做体系性研究造成的误解.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例外,但其例外情形可以通过其他法条推出.例如:《保险法》31 条第 3 款和第 48 条分别规定,若存在投保人欺骗性冒名顶替和缺乏可报利益等情形,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自然就没有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可能.

这里需要探讨的是,我国的保险法是否应当仿效美国的一些特别规定,增加 “在两年的不可争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以此为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例外.保险标的在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而恶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却故意拖延至保险事故发生两年后才申请赔偿,此时如果保险人仍然受不可抗辩规则的约束,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建议立法者增加此规定,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我国的《保险法》对于不可抗辩规则的引入是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突破,进一步加深了对于保险相对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规范了保险人的业务操作和职业素质,推动了我国保险业与国外保险业的接轨.但是,作为国家保险法中新兴的法定条款,对其适用还有许多弊端存在.故应该对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其更加符合保险实践的要求,从而发挥出其自身更大的价值.


相关论文

我国保险法的不可抗辩规则条款

本论文为条款方面农业保险论文,关于我国保险法的不可抗辩规则条款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可用于条款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

不可抗辩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该文是寿险专业保险法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保险法有关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不可抗辩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相关论文范文集,适合保险法及保险。

关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

本论文是一篇条款方面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关于关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条款及投保人及保险人方面论。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

这篇保险人论文范文属于社保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保险人方面毕业论文的格式,与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相关保险销售论文。适合保险。

建立我国公证的证据规则

本文是一篇证据论文范文,证据方面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关于建立我国公证的证据规则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适合证据及规则及民。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费用规则

本文是一篇股东论文范文,股东类有关毕业论文模板,关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费用规则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适合股东及公司法及原告方面的的大学。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相关法律规则完善

本文是一篇国际服务贸易论文范文,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关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相关法律规则完善相关开题报告范文。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