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障现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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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工(公)伤保障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指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一种是以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理》及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军人和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因公负伤保障制度.上述两种不同的工(公)伤保险制度,有人称之为“双轨制”.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是继续实行“双轨制”,还是合并为“单轨制”,引发了社会和国家机关单位人员的关注和热议.

为了解广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障现状,探讨广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障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广西工伤保险政策,课题组对自治区本级及部分市县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科教文卫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公)伤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障发展的历史

“工伤”是国际上通用术语,1921年和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定义为: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工业化过程中社会保障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一个社会保险险种,是社会保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建立了国家机关公伤保险体系.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伤优待抚恤制度

“公伤”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因国家公共事务所遭受的伤害或死亡.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伤”人员参照优待抚恤制度的规定办理.

我国因公牺牲和优待抚恤制度则源于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及《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伤后的优待抚恤制度由此演变而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上述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04年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民政部颁布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实施对象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残疾等级评度,规范和完善了伤残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和抚恤金发放等制度,同时期待遇有所提高.但其伤残审批、和待遇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生费用一直由财政供给为特征的优待抚恤制度的基本性质没有改变.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起源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它以企业及其职工为主要实施对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费用均由企业负担的制度,这一时期的工伤保险以经济补偿为主; 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实施对象,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费用也由企业用人单位负担转变为均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承担,这一时期的工伤保险也由过去以经济补偿为主,转变为以预防、补偿和康复为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和体系.《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工伤保险制度由国家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社会统筹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与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是法制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有完善的法制和规范的保障,要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实现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就是法制保障的依据.二是化解风险的需要,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大数法则,通过大数法则来化解风险,实现风险共担,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因工作出现伤害或职业病,迫切需要参加工伤保险来化解风险.三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优胜劣汰,人才的优化组合,都离不开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和支撑.

(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完善社会体系的必然要求

上个世纪50年代起,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在企业职工建立了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单位责任保障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保障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企业职工中开展了社会统筹为特征的试点,这个时期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只在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逐步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随着《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要实现职业人群的全覆盖,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三)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后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一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导致多个部门进行管理或者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二是政策不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和法律救济途径缺位,影响了公正性和公平性.三是待遇项目和标准差别比较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许多项目是公伤抚恤待遇所没有的,人为地拉大了劳动者之间的待遇差,没有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性.四是待遇支付渠道单一.工作人员受伤后仅靠财政补助,在我国分级财政体制下,一旦当地财政困难,工伤人员的待遇难以落实.五是“一个单位,两种待遇”的尴尬.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招用聘用的工勤人员之间在工伤保险待遇上存在着不同的待遇.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往往比聘用的工勤人员差,特别是财政支付能力较差的地区.所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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