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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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涉入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笔者从《保险法》第17条入手,分析由此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 键 词 】保险法;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涌现.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也伴随其交易领域的拓展日益凸显.但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这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涉入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总体来说,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类型复杂多样,调节效果不佳,而且纠纷案件多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笔者发现,我国《保险法》第17条(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引用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的分析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款主要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二是规定了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履行该义务不仅是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与旧保险法相比,我国现行《保险法》已对保险人如何履行该项义务进行了说明,有较大改进.但《保险法》对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判定标准仍规定不明,因而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并由此引发与被保险人的纠纷时,被保险人一般都会引用该条款的规定,主张保险人援用拒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此时,保险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对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但实际上,保险人的经办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承保过程中很少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大多只是简单提及或者直接让投保人自己阅读保单内容,即使确有明确说明,也难以举证.因此,法院往往会认定保险人援引拒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并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基于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该规定也引起了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甘愿冒这一法律风险,也不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尤其在我国引入保险代理人制度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问题更加难以控制.由于保险代理人的佣金与其销售的保单数量和收取的保费直接挂钩,因此代理人往往受佣金利益的驱使,在销售保单时片面夸大其保障性和收益性,而对免责条款只是稍有提及,甚至只字不提.由此可见,上述问题无疑为保险人在此类纠纷案件中败诉埋下了隐患.

二、上述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了降低此类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应从自身出发,切实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履行该项义务时,应在履行内容和方法上严格掌握.

(一)明确说明的内容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不应局限于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仅是责任免除条款的主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限制责任条款,如免赔额(率),也应纳入明确说明的范围,一方面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道德风险.被保险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实质上也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一种条款,只是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也应予以明确说明.

(二)明确说明的方式

根据目前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通行做法,笔者认为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醒目的方式印制责任免除条款.现行《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应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具体操作时,保险公司应将免责条款加大、加黑或采用其他醒目的颜色印制,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此外,为了便于投保人阅读,责任免除条款应尽量集中印制在明显的位置.

2、多种提示方式并用.保险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将免责条款相关内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由于口头说明当事人难以举证,保险人可以就每一险种印制一份通俗易懂的说明书,作为保单的附件,加以必要的口头解释,经双方签名后,与保险合同其他单证加盖骑缝章,一并交给投保人.同时,还应注意提示的时间和程度.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根据投保人的认识水平掌控说明的程度.

3、拟定规范的声明条款并签字确认.根据以往保险业务实践,笔者认为声明条款应表明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和所有责任免除条款作了明确说明,且被保险人已经理解相应条款内容和含义,愿意接受条款义务的约束.因此建议声明条款相关内容如下:保险人已经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除外责任、免赔率或免赔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及法律责任)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按照保险人的说明充分理解.同时要求投保人在声明条款栏内签字确认,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此外,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展业时,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宣传,不得欺骗投保人、误导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承诺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执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相关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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