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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周老太是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早年丧偶,无子女.8年前与有一独生女儿、丧偶的退休的企业管理人员李老汉再婚.李老汉在与周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用自己的婚前存款向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其中有一笔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周老太.最近76岁高龄的李老汉因心梗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向李先生家人支付二十多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处理完李老汉的丧事,就这笔保险金,李老汉的女儿与周老太发生纠纷,李老汉的女儿认为这笔保险金是遗产要对半分,周老太不同意,因为其中的5万元,早有指定.这笔保险金究竟应当如何分配?
读者:顺 发
顺发同志: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就上述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对保险金中指定周老太为受益人的部分,应归周老太所有.对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部分应作为李老汉的遗产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周老太和李老汉的女儿按《继承法》的规定共同继承.
律师: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