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的实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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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保险行业实行.在新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在保险行业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正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新会计准则颁布后逐步出台的各项法规或制度,分析了保险行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旨在通过本文使保险企业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更加准确,执行更加到位.

关 键 词 :新会计准则,保险行业,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58-0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保险、农业、石油天然气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作出了规范,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与中国2007年之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操作有相当大的差异,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在保险行业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发现一些新准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从5个方面分别指出了新准则有待完善的内容,并总结了目前的处理和解决情况.

一、保险风险的界定基于保费收入的确认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于保费收入的确定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相比较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定义的保费收入不同的是,后者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记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除此之外,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险合同认定方面存在的差异还有:①中国会计准则无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国际会计准则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②中国会计准则在分类时对保险风险的重要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至少存在一种情景,该情景下在保单存续期的任意一个或多个点满足M等于死亡给付/退保或满期给付-1>x%,则认为该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③中国会计准则对于账户型的团体年金、保障程度低的投连、万能产品均确认为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型保单和转移绩效风险的再保险合同不被确认为保险合同.

在新准则实务过程中,对于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所承担的保险风险保费难以界定,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进而可能导致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和对比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在2008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及2008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称“解释2号”) 对于保险合同的认定加入了“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加入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的明确

我国新会计准则颁布时,国际上对于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在保险期间内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是当时美国的做法,另一种是计入当期损益,是当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初步结论倾向的方法,也是我国实务中采用的方法.后者有悖于会计基本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9年7月23日的联合会议中,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所有的取得成本都应当费用化.这样,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将成为统一的国际准则新标准.

三、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方法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要求保险人应当至少每年年底终了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以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但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保险公司通常采用毛保费(包括利润和费用)责任准备金评估法,划分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但不包括投连保险业务和万能保险业务,不包括将来可能产生的新业务,包括保费收入、保险利益支出、退保金支出、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保单红利及其他非保险利益支出等最佳假设,但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四、公允价值的计量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在应用时也有一些弊端,目前还存在某些争论.首先是计算过程复杂,消耗的精算资源较多,其次是计算结果有时过多地依赖假设条件等等.对于保险负债公允定价的机理,目前在国际保险界虽然日渐被接受,但实际应用还处于争论探讨的阶段.由于这种定价过程首先需要确定保险公司的流,并且要建立相应的各种精算假设,还要以复杂的模型为基础,其计算量大、定价成本较高,而且缺乏一定的标准化,所以,目前各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没有一定的标准.

公允价值具有计量属性上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实际操作难度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经济环境和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即使是在保持活跃交易的证券市场,公允价值在每天的不同时点确认,差异也会很大.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较差的可操作性,这容易导致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使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失真.

尽管如此,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取代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险业界的保险负债公允价值理念和方法也将在国际国内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推广运用.

在实践中,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亦即如何估值,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努力创造条件施行保险负债公允定价方法,制定保险公司的先进会计准则,形成新的内部会计报告系统,克服和杜绝因传统会计准则造成的不规范和不匹配,准确地为公司管理者和客户提供更多科学真实的公司经济价值的有关信息,使我国保险业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达到更高的水平.准确地为公司管理者和客户提供真实的经济信息,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量工作.

五、保险行业信息披露

企业的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企业自身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企业,需要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要求披露的信息更加具体、更加严格,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首先,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有待统一完善.以投资类寿险产品的披露为例,投资类寿险产品多采用报纸披露的方式,内容为投资收益情况,时间按月或按季进行,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特别是客户所关心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人情况等许多方面都避而不谈,或披露得不全面、不详细,极易产生误导.新华人寿、平安对于投资联结保险的信息披露采取以月为单位时间的方式,每月公布一次.太保的万能寿险信息公布则以季度为时间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末公布,公布内容为当季的投资收益率.其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过于简单,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规范要求相比,相去甚远.再者,保险宣传语言有待规范,杜绝各类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刻意隐瞒、质量严重失真、不容易理解或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

近年来,保监会、证监会出台了多个规范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办法或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质量要求.

2006年12月8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2007年8月28日,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2009年9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与今年10月1日起与新保险法同步实施.该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

随着《解释2号》中引入“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信息: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的方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设定的依据.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保单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有关保单信息.

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可以发现,在保险行业实践和应用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有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过程.对于新准则的实施缺陷、概念缺口以及与国际通用准则存在差异等情况,逐步在随后出台的各种规定、解释和制度的过程中予以规范.相信,在日后的实践过程中,还会有不同的对于新准则的实施问题涌现,同时,也会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对其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并与国际接轨.

(责任编辑:吴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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