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保险中信息不对问题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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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 要 】

我国艺术品在市场价值、真假判断、保险公司运作费用等多方面存在的瓶颈,故艺术品领域的保险制度发展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通过信息工具的视角结合保险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分析,在研究艺术品保险风险信息的高度依赖性以及信息结构的不对称性后,总结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制度激励真实信息披露,以实现艺术品保险最优,从而保证艺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

【关 键 词 】

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火爆,天价艺术品不断被拍出,艺术品“跑步”进入了亿元时代,艺术品的安全性便倍受关注.不管艺术品是由个人收藏还是机构收藏,安全性总是第一位的.如果拿出来展览或者到拍卖市场进行交易的话,更需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这其中就包括艺术品保险.于是保险公司就成了防止伪品进入市场的第二道门槛.尽管尚在起步阶段,但对艺术品保险市场前景的看好,几乎是行业的共识.


2011年1月,在与保监会公布的11个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里,“艺术品综合保险”名列其中.而在首批试点的3家保险公司中,人保财险近期先于太平洋产险、中国信保开出了文化产业保险艺术品专属保险第一单.随着文化产业保险破冰,艺术品保险等有望成为保险市场的崭新增长点.

1.艺术品保险的现状

2011年10月,故宫展品被盗、文物受损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艺术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将不为人所知的艺术品保险带入公众视线.2010年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成长迅速首次超越美国名列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艺术品却有九成以上未买保险,博物馆、美术馆的多数藏品也都处于“无保”状态.这充分暴露了海内艺术品保险缺位现象严重.

藏家无意识买保险、机构无钱买保险、保险公司无丰富产品,这就是当前国内艺术品保险市场的“三无”现象.面对这种现实的需要,2010年3月,、保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2011年1月,保监会与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了3家试点公司以及第一批11个试点险种,试点险种包括了艺术品综合保险.至此,正式拉开了我国艺术品保险行业的序幕.

对比国内艺术品保险行业的稚嫩,欧美艺术品保险已经较为成熟,其成熟的艺术品市场已被称为“准金融市场”.投保人意识也普遍比较强.艺术品保险在国外非常完整的产业链,从艺术品估值到拍卖、运输、保养、和维修,每个环节都由专业的商业公司完成,保险公司需要做的工作很简单,一旦出现问题修缮由专业公司完成,并有具体金额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欧美方面是有许许多多的方面值得国内去借鉴和学习的.

2.艺术品保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艺术品保险市场是信息不对称市场,艺术品特殊的价值构成更是决定了信息问题的个性,那就是在信息披露、信息传递和信息安全等,均较一般保险要求更高.信息经济学的出现为艺术品保险领域信息问题的求解提供了新的视野,于艺术品保险而言,所披露信息的使用者包括多方主体.艺术品的保额一般包括艺术品市场价值、风险系数、保险公司运作费用三个方面.在艺术品保险中,除了要考虑实物风险以外,还要考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对艺术品的核保过程中,如发现投保人的背景、资质、管理水平、风险关控等各方面尚缺乏成熟的做法及经验,会更加谨慎.

基于艺术品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特性,由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失灵虽然难以完全避免,但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减轻其对艺术品市场的冲击.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充分, 在分布上不对称, 在质上不准确.这种不对称,主要在于国内艺术品评价体系的不可量化性、艺术品鉴定人才的缺乏、供需双方不成熟,以及由此带来的真伪难分、价值难估等.这些问题涉及面较广,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问题,更有深层的文化观念问题以及整个社会大背景给实施行为提供可能性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2.1 艺术品市场价值估值的难题

艺术品保险投保之前的鉴定评估是最大的难题,也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出现争议较多的环节.目前国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很少.比如的鉴定中心、省级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但这些机构都是事业单位,他们存在法律主体模糊的问题,一旦鉴定评估出现差错引发纠纷,他们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于国内保险公司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准确的评估往往很难.目前艺术品市场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赝品甚至可以瞒过专业人士的眼睛.如果有人拿价值几百元的赝品到保险公司投保,说是价值很高,但投保后故意损坏或者丢失,保险公司的损失就会很大.

2.2 艺术品真假问题

就某种意义来说,我国艺术品鉴定很大程度上仍停留于经验判断的“眼学”层面.即使保险公司聘请专家进行评估,也往往由于鉴赏专家之间因鉴赏角度和艺术理念的不同,而很难作出统一的评估.[ 倪进.当代中国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若干问题[J].艺术百家2010(5) :21]因此,鉴定专家是否真地“目光如炬”,其实难说.艺术品市场引入保险是抵御赝品的有力武器.专业保险公司的介入,从侧面加强了职业与专业的真伪判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赝品进入市场.换句话说,拿到艺术品保单的艺术品,从市场角度来看,其效能等同于取得了一份附加鉴定证书.艺术品保险对艺术品的保值和增值具有不可小视的意义.艺术品保险有利于交易、收藏和展出.

2.3 艺术品保险公司运作费用问题

艺术品的费率幅度往往很大,根据所在地、估价、艺术品本身的质料等等从百分之几、千分之几到万分之几都有可能.由于艺术品保险的费率偏高,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很多艺术品收藏者和机构被迫主动放弃了投保的打算.由于我国的保险法中还没有关于精神产品保险的明确规定,造成了国内外保险法的不对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艺术品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税收政策、公证手段等也不完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逐步制定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艺术品保险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 对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由于艺术品保险的风险信息存在不对称性,总结出相应的法律制度激励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很必要的,下面从法律规范、司法规制、行业规范三方面来探讨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规制问题,以期能实现艺术品保险契约最优,从而保证艺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

3.1 法律规范的基本规制

3.1.1 法律原则规制——诚信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更多的是一个诚信问题,比如拒绝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或有意无意地提供并制造虚假的信息.艺术品发生事故具有偶然性,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将由偶然性支配.因此,艺术品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艺术品的状况的说明来决定是否承保.由此基本原则派生出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1.2 法律规则规制——如实告知义务

1)说明义务

在艺术品保险合同中,说明义务很有必要,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保险人明示说明艺术品合同内容,弥补投保人作为“外行人”所欠缺的专业知识,改变信息劣势的地位,使其在充分了解合同的前提下缔约、履约,实现意思自治.

2)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艺术品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有关艺术品的询问应据实回答,特别是有关艺术品的风险状况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以说明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如果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当艺术品事故发生时,他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保险人经营艺术品保险业务,一般具备丰富的经验,对于艺术品哪些事项应当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应当最清楚.若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项,却并不向投保人询问,证明其认为该事项并不重要,可以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告知有关艺术品事项的权利.若告知义务人主张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

3)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艺术品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艺术品标的风险状况变化的事实.如果投保人的行为与艺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赔偿保险金但要返还保费;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3.2 司法规制

在司法领域中,对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启示主要来源于其中的有利解释原则.对有疑义的保险合同条款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由保险人承担条款拟定的责任,防止其利用含混不清的合同语言获利.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有利解释原则是有利于弱者一方的实质性政策的工具”.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可以督促艺术品保险人真实而准确地向投保人传递有关艺术品保险合同的重要信息,否则,艺术品保险人就要承担语义不清、表意不明的不利后果.

3.3 行业规范

3.3.1 发展配合艺术市场经营风险所需要的保险契约

艺术品保险是一种将不确定性的风险损失转化为一种确定性的保费支付,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并达到损失的分担的一种机制.没有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把握就不会有确定性的赔付和风险分担.充分认识并有效防范艺术品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完善发行、交易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正确引导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促进我国艺术品文化产业繁荣兴旺.

3.3.2 探索艺术品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为扩大承保能力与承保范围,有效地化解艺术品风险对保险企业的冲击,建立多层次、内外结合的艺术品保险风险分散体系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说,艺术品保险的风险分散可以通过扩大承保范围与利用再保险进行分保来解决.

1)扩大承保范围

扩大承保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要求保险公司增加承保险种,为市场提供全面的艺术品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是要求其扩大宣传,提高艺术品投保率,使大数法则发挥作用.[ 耿蕴洁,赵鹏.我国艺术品保险简论[J].上海保险.2010(9):24]在艺术品综合保险产品少,可选择不多的情况下,保险专家建议藏家或者艺术机构可以为艺术品组合购买保险,如货运保险、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利用再保险进行分保

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跟国外保险公司合作.由于艺术品的保额普遍比较高,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后必须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一般来说,较小的保险公司揽了业务后会交大公司分保或再保.大客户如果只愿意与一家小保险公司打交道,那么只需开一张支票过去.同时,这几年国内保险公司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考虑推出艺术品综合保险,比如平安财险就曾经推出过“艺术品综合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现代的字画、雕刻和瓷器,但对古书画等非常珍贵的艺术品,则要“特别约定”.

3.3.3 建立公正专业的艺术品鉴定及鉴价的专业人员或机构

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是趋势所向.目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中国艺术品鉴定的最高机构,专家承担鉴定责任,但不为商业服务.专家的结论只表明其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不包括商业价值.中国内地艺术品市场围绕保险的配套也不健全,比如服务商业的评估评鉴、鉴定鉴价、艺术品修复等几个环节都存在空缺.发展专业的艺术品评估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如果保险损失不是全损,有些时候可以修复,修复完以后有没有折价的问题,其在市场价值变动的情况也需要研究.正因为这是理赔其中的因素,所以在每个地方发展这种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对修复专家、鉴价师、鉴定师有一定了解,并逐渐形成一个专业、完善的机构体制.

3.3.4 引进专业化防灾防阻服务

当保险公司在接待一个客户以后,应把防灾防阻当做一项必修功课,考察他的仓库,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就能避免诸如把名画挂在阳光直射的地方,甚至有把毕卡索的画放在厨房旁边等等带来的不利后果.引进专业化防灾防阻服务理念虽保险没有办法完全避免损失,但可以把它当成是一个辅助工具,帮助整个艺术品市场发展,发挥其正面的效果. 综上,基于对艺术品买卖双方整体效益以及拍卖的社会效率的追求,是允许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的,但对于可能危及艺术品行业市场秩序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则应给予明确的否定评价,并且依照其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这正如法律对于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态度一样.在信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指导下,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的制度会不断传承和发展,通过培养专业的艺术品保险人才、建立专业的艺术品鉴定和鉴价制度,艺术品保险风险管理必将不断推进,中国艺术品保险市场的前景必然会越来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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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恺.1988年.女.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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