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下的新《保险法》

时间:2024-02-12 点赞:44958 浏览:87912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这篇合同法论文范文属于金融保险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的格式,与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下的新《保险法》相关保险硕士论文。适合合同法及义务及保险人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合同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保险缔约信息义务是在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保险交易市场的实际,力求从制度理论层面对保险合同的缔结进行重新定位与思考,主要从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相弈中,给予进一步的制度完善的理论分析.当然,合同法缔约信息义务本身也存在局限性.本文仅以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为视角,对于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对于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的理论分析给予探讨.

关 键 词 保险缔约信息义务 告知义务 说明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42-02

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此次出台可谓是在先前立法基础上的大手术,在众多修改条文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又缘何如此重视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是的,每一个改动文字的背后,都是在一定的法学理念的支撑下,立法者所进行的目的性活动,都承载着其良苦用心.笔者仅以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为视角,对于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对于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的理论分析给予探讨.

一、保险交易的现状

新《保险法》的出台,不免让人再次审视我国保险行业,首先有必要对修改的现实背景,即保险市场的现状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做一个轮廓式的了解.

保险交易属于民事交易,保险经营属于市场运作行为,因此自由与市场将是保险管理的基础.保险市场的现实问题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主要表现为没有形式一个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没有形成良好的保险交易文化两个方面,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主要表现为市场结构与交易行为的扭曲上.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结构问题是:高度垄断性,市场主体不完全性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历史短,一方面则因为国家对市场的过度控制.我国国民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保险知识普遍缺乏,保险判断能力很差造成对于保险认识、个人消费的理性程度较低.

微观问题具体为交易行为的不公平.克服微观交易不公平的方式有多种:第一,可以控制具体的交易内容本身,第二,可以管制完善微观交易过程,包括缔结信息提供义务,第三,完善微观交易的市场环境,可以提供市场竞争程度以扩大投保人的自由选择的空间,可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提供社会信用度,让保险公司自己诚信或受到市场信用的强制约束,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以缓解保险公司经营压力等.

笔者认为,维护保险交易公平,应当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坚持市场化的解决思路,综合利用外部交易环境保障与交易管制等各种制度.其中,保险缔结信息提供义务应当成为一个根本依托.

二、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的内涵及意义

顾名思义,缔约信息提供义务是指在契约缔结过程中由缔约人承担有关信息的提供义务.首先,该义务指向的对象是缔约有关信息.其次,该义务发生于契约缔结的过程中,虽然义务的履行将关乎合同的效力,但它并不是合同义务本身.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产品越来越专业化,当事人的交易地位与交易能力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凸显,而此必然会影响到交易的公平.问题的解决还有回到问题的根源上去,强制信息优势者承担交易信息提供义务是一钟合理的选择.信息义务本身并不直接干涉合同内容,而是确保作为当事人理性判断的前提能够最大程度的公平.因此,缔约信息义务不仅是一种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同时也符合合同自由的根本原理.保险合同法中的告知与说明,实质就是缔约信息义务,它们理所应当成为保险法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最根本手段.

交易信息的双向不对称,是保险的典型特征,也构成保险交易公平的主要障碍,甚至是根源性障碍.立足于交易信息解决保险交易的问题就成为保险法的中心任务,而以告知义务制度与说明制度为内容的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制度也应当是保险合同法的中心制度.事实上,告知与说明不仅具体交易信息问题的针对性,还具有程序控制的特点,能够最大程度的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以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为内容的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在整个保险公平交易维护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三、保险缔约信息义务的局限性考察

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属于法律强制义务,它本身是修改合同法自由原则的结果,它对于保险交易公平的维护也具有局限性.首先,对于市场宏观环境所造成的问题,合同法也无能为力,只能通过适当的宏观管理,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解决.其次,对于交易者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的问题,强制性法律不具有适应性.最后,合同法缔约信息义务本身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修正,它不能够违背交易自由的基本精神,其强制领域有限,实际作用也有限,并不能解决一切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说明义务,但是法律不可能为了达到投保人完全理解每个条款的目的而要求保险人对一切条款都进行实质说明.


四、完善的空间及相应建议

新《保险法》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下面仅从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进行简要分析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告知义务的完善

和旧法相比,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体现了众多的亮点,例如,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由”过失未如实告知“改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新增了三十日和两年的期限限制,新增订立保险合同时,虽然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但保险人明知(推定知道),不能解除合同,进一步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了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滥用.立法者减轻了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负担,并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上述修改无一不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在欢呼之余,亦有必要对此更加理性的审视,则难免发现其仍有完善和改进的空间.

1.告知义务人.《保险法》仅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却忽视了另一概念,即被保险人,实际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情况的了解却不那么尽然,很多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人便无从得知.

2.保险人询问事实的重大性标准.诚然,保险人出于保险技术等的因素,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危险判断的专业化得询问,但是,是否认为保险人询问的每一个问题都理应是必要的,又或许保险人利用此举动,无限的扩大询问的范围,询问一些与危险评估没有实质联系的问题,只要投保人回答略有偏差,保险人就以此进行抗辩.所以,有必要对询问的事实做出例外性的规定,只要投保方能够证明事故发生与错误陈述没有实际联系的,保险人仍应支付保险金义务.

3.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新《保险法》第16条仅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没有明确说明告知的情况是否涉及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若投保人利用此一缺陷,变已经知道为不知道,推脱责任.

4.保险保证制度.保证对于控制危险,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合同自由的角度来看,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保证条款是有理有据的.然而,从传统的保证理论来看,过分的运用保证势必会造成投保人的负担,给保险人利用保证条款拒绝承担责任以可乘之机,所以,在具体的法条设计中应对此加以限制性的规定,以做到趋利避害,真正发挥保险保证的作用.

(二)说明义务的完善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旧《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规定了明确说明的标准,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并且增加了未尽提示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明确说明.可见,新法的增加规定加强了在实践中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可操作性.

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强化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也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并且考虑到制度操作的可能性,同时亦要维护保险交易的基本原理,合理分配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交易的注意义务.强化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并不是一味的限于以提高保险人的义务履行程度来实现.可具体参照如下建议:

1.冷静观察期制度.引进冷静观察期制度,赋予投保人在合同签订的一定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利.

2.不利解释原则的排除使用.保险人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保险条款加以说明,并使投保人对合同条款具有清晰的认识.在保险人实际作出上述行为,且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可排除对于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以此来督促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履行.

3.举证责任.对于保险人应当明确说明的合同条款,保险人应当对其是否实际履行该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加强其履行的实效性.

4.“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含义界定.新《保险法》将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两个短语貌似相同,其实大相径庭,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可能因这一短语变更而大大扩大,这对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何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准确的解读,这将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5.一般说明义务的履行.此次新修订的《保险法》没有对一般说明义务的履行的对象、方式及不履行的后果等作出具体的规范,导致实践中对于一般说明义务的履行成为一纸空文.

相关论文

新《保险法》新几许?

此文是一篇保险法论文范文,保险法相关论文范文,与新《保险法》新几许?相关毕业论文。适合不知如何写保险法及消费者及客户方面的金融保险专。

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与评价

本文是一篇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经营管理相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与评价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经营管理及保险法及合。

新《保险法》第56条评析

本文是一篇保险人论文范文,关于保险人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新《保险法》第56条评析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保险人及保险法及投保人方面。

司法不应再扯新《消法》后腿

本论文为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法学专业本科论文,关于司法不应再扯新《消法》后腿相关毕业论文,可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

金融改革期待新《破产法》

该文是银行管理专业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市场经济类有关硕士学位论文,与金融改革期待新《破产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市场经济。

新《公司法》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为您写公司法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公司法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新《公司法》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相关论文范文资料,包括关于公司法。

新《破产法》对会计的影响

本文关于注册会计师及债权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注册会计师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新《破产法》对会计的影响相关专升本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