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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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民生工程.本文是在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体系的背景下分析了农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探讨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相关对策.

关 键 词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1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五个统筹”重要决策,其中“统筹城乡发展”位列首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必须首先解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本文所要研究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前提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是强调制度上的城乡衔接、贯通与整合,把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来安排,消除城乡分隔与对立,最终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制度衔接、选择自由、分类享受、保障基本”.作者认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的内涵,应该是以“一体化”为基础构建一个城乡养老保险有机融合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公民个体可以享受到平等的、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养老保障.

二、农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仅是地区性制度,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还未明确建立,农村养老依然是以家庭为主,而集体或社区的养老服务水平不但参差不齐而且落后.目前农村养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以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为主,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2)随着农村经济及社会转型与发展,农村养老需求日益加大,现有养老资源供给无法满足需要;(3)制度不合理、资源浪费和管理混乱;(4) 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和统一的科学认识,从而导致政策缺乏必要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出现反复.


概括来讲,城镇养老保险的体系的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与基金制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虽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逐步完善,然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所有制结构的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任用方式、企业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方式、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责任的变化,我国现行的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变化.

三、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必要性

(一)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的需要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我国有八亿多农民,每年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城镇转移.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要求,在城市临时务工人员(其大部分是农民工),都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造成上述问题的症结是缺少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出多门,制度模式不统一,保障水平差距大,各类制度各自为政,不仅不能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还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比如同为我国公民,生活在城镇年老了就能得到基本生活救助,生活在农村就无法享受到这项政府提供的福利,只能靠家庭养老.另外同为城镇人员,特殊行业要比普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高出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几乎是企业的一倍,由此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三)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妥善处理大量旧体制遗留问题和新体制下逐渐显现的社会贫困群体的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行,是党、国务院及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焦点.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大家不约而同的把目光移向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外的经验和我国近几年的实践都足以说明,在中国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统一、规范、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有效解决当前紧迫问题的需要,更是保持社会经济和政治平稳运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四、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建议

要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就要从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面,实现城乡统筹,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养老保障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适应农村转移劳动力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条件成熟时实现全国统筹,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能力;赋予社会统筹账户基础养老金受益权,使统筹账户成为一个受益保障权可以携带的账户形式,实现异地转移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通过账户转移的方式规范提前支取和一次性返还政策,实现社会养老保障的目标;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开设申报、缴费办理窗口,减少农民工参保、转移的手续与环节,便于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二)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规定,“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文件表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一个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模式.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该是一个“统筹调剂账户+个人账户”的模式,实现城乡两类制度模式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和生产生活方式与城镇的差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制度模式与管理方式统一、缴费方式与标准灵活、待遇水平有别的基本保障制度.

(三)实现城乡两类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

为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回乡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要,城乡两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安排相应的衔接机制与办法,如统一城乡两类制度的经办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实现两类制度的账户信息共享等.当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转移就业时,可以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统筹账户受益权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顺利转移;对于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转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受益权和“土地换保障”的方式,获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受益权.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合理划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方的责任,避免在制度合并过程中产生再分配不公平现象;城乡两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分别保持财务可持续性,避免在制度合并过程中产生新的“剪刀差”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应保持基本一致,避免在制度合并过程中产生整合障碍和转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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